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 告 徐秀玲特別代理人 林蓁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謝孟釗律師被 告 林沛穎
彭春蘭吳印婕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王靜慧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