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
109年度附民字第538號原 告 許彩鳯被 告 陳秀鐶
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許澎上列被告因被告陳秀鐶被訴本院109 年度易緝字第21號業務侵占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華澹寧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