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382號聲 請 人 鄧經弘原 告 葉時瑋
王慶棟
王正樑
葉爾煒葉爾治王宗富
劉玉英
葉斯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複 代 理人 葉文海被 告 鄧徐甜妹(即鄧經正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聲請人因原告葉時瑋等人請求被告鄧徐甜妹(即鄧經正之承受訴訟人)等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鄧經弘為被告鄧徐甜妹(即鄧經正之承受訴訟人)於本院一○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二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葉時瑋等人請求被告鄧經正等人損害賠償事件,因鄧經正已於民國110年1月9日死亡,前經本院以109年度附民字第382號裁定被告鄧經正之母親鄧徐甜妹為承受訴訟人在案,惟鄧徐甜妹因失智腦部退化而無訴訟能力,聲請人鄧經弘為鄧徐甜妹之子、被告鄧經正之胞兄,願任鄧徐甜妹之特別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鄧徐甜妹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葉時瑋等人對被告鄧經正等人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鄧經正於110年1月9日死亡,本院前以109年度附民字第382號裁定命鄧經正之母親鄧徐甜妹為承受訴訟人在案,有該案號裁定1份在卷可稽,而鄧徐甜妹因失智症於怡仁綜合醫院神經內科追蹤中,偶有時空錯亂以及答非所問之情況,且經鑑定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復經另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17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110年9月8日認定無訴訟能力,而選任聲請人為特別代理人等情,有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1份、怡仁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各1紙附卷可參,足認聲請人主張鄧徐甜妹無訴訟能力,應堪認定。又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到場表明願任鄧徐甜妹之承受訴訟人,參以其卷附個人戶籍資料,為鄧徐甜妹之子,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應足夠擔任鄧徐甜妹之特別代理人,爰選任聲請人為鄧徐甜妹於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8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