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 告 韓彩霞被 告 陳鳳珠
賀萬成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9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均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鳳珠、賀萬成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799 號傷害、妨害婚姻等案件,經原告韓彩霞就被告陳鳳珠被訴相姦、傷害部分、被告賀萬成被訴通姦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本院就被告陳鳳珠被訴傷害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陳鳳珠、賀萬成被訴相姦及通姦罪部分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基於司法院釋字第791 號解釋意旨諭知免訴,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為駁回判決,惟因原告前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原告提出之刑事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民事庭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