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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易字第 7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2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俊辰

住新竹縣○○鄉○○村○○路○段000號0樓之0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俊辰與告訴人羅盛德於本院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14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分別為原告訴訟代理人及被告訴訟代理人。詎被告竟於民國110年3月23日17時25分許,在本院民事第21法庭上開案件審理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對告訴人辱罵「智商那麼低,像那個什麼小孩子一樣」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0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9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9頁、第3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