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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智易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智易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海淘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子倩被 告 賴竑彰選任辯護人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竑彰明知告訴人摩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摩根公司)對所設立之摩根購物網網站程式碼享有電腦程式著作權,未經摩根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改作之方式侵害著作權,竟基於改作他人程式碼之犯意,於民國105年7月25日離職前某日,在新竹市自由路某租屋處等地,擅以電腦設備改作摩根購物網站程式碼,據以設計供被告海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淘公司)所經營海淘全球代標代購網站使用,並於海淘公司105年8月5日設立後擔任海淘公司技術長,接續改作前開程式碼,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摩根公司對於上開購物網站程式碼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賴竑彰涉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之非法改作他人著作產權罪嫌、被告海淘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賴竑彰、海淘公司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賴竑彰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海淘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嫌,而涉犯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卷第263至26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