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智訴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天佑選任辯護人 賴以祥律師

黃郁淳律師絲漢德律師被 告 吳孟軒選任辯護人 馬偉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998號、第8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限制賴以祥律師在本院提供空間、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留存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理 由

一、公訴人之補充理由書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涉及告訴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之營業秘密,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聲請限制被告羅天佑之選任辯護人賴以祥律師檢閱、抄錄或攝影。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為告訴人所有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㈠具有秘密性:

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BBRX ADC/DAC for Modem(基站接收端技術)、Audio ADC/DAC(音頻解編碼技術)、SAR ADC(循序漸進式類比數位轉換器)內容、晶片銷貨收入、或為上開技術之一部分,為告訴人內部非公開之資料,屬於具有高度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準此,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

㈡有經濟價值:

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BBRX ADC/DAC(基站接收端技術)、Au

dio ADC/DAC(音頻解編碼技術)、SAR ADC(循序漸進式類比數位轉換器)等屬於具有高度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若競爭同業取得告訴人上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立即可節省研發成本、降低學習時間、減少嘗試錯誤,調整商業模式與策略等,告訴人將喪失競爭優勢,確實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㈢有合理之保密措施:

告訴人就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所採取之具體保密措施有:

1.實體隔離措施:人員進出告訴人辦公大樓均有管制,且辦公區域禁止攝、錄影。告訴人亦採取追蹤員工存取資料之程序,追蹤範圍包含員工之email、USB複製、列印、網路上傳、文件資料庫瀏覽紀錄等,並訂有安全方針。

2.以電子形式儲存資料所採取之措施:告訴人員工依業務需求與權責,開放或申請對各等級之資訊擁有不同之存取權限。告訴人內部網路依不同功能需求進行區隔,並制定個別網路之安全控管標準,各網段均設置管控措施防止不同網段使用者存取其他網段。告訴人員工不得攜帶私人電腦或筆記型電腦至公司,亦不得將私人使用之軟體安裝於公司電腦等。

3.文件管理措施:告訴人對於檔案文件採分層管控,機密等級區分為機密(Confidential A)、密(Confidential B)、密(Confidential C)、不分類(Unclassified)四等級,依照文件機密等級,其存放位置和瀏覽權限均有區分,並有實施「治權資訊管理規範」(Global PIM Standards、Global PIM Policy等)。

4.員工部分:員工入職簽署之「聘僱契約書」、「聯發科技智權資訊管理(Proprieta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離職後簽署「離職會簽單」,明確記載公司文件資訊應保密不得洩漏或私自使用,員工每年須接受智權保護之教育訓練(P

IM Acknowledgment)。

5.綜上,應認告訴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故可認屬於告訴人之營業秘密。

㈣綜上,如附表所示涉及告訴人之營業秘密資料,本院爰依公

訴人之聲請限制賴以祥律師僅得在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留存附表所示資料,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附表: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1 ⑴93m_BBRX_architecture_evaluation_v1.0_160506_Tienyu.pptx ⑵Audio_ADC_Review_00000000.ppt ⑶00000000_A60199_SARADC_Design Revuew_Chihhou.pptx 2 a-f檔案 3 聲請人109年12月4日陳報資料 4 起訴書附件一之六份檔案: ⑴intro_ctdt_adc_200M_v2_00000000.pptx ⑵intro_Patent_fvrs_00000000.pptx ⑶rxadc_00000000.pptx ⑷spec_00000000.xlsx ⑸spectable_a60832_00000000.xlsx ⑹{2017}ctdtadc_200m.rar 5 被告吳孟軒翻拍之全部2166張照片及起訴書附表一之翻拍照片: ⑴00000000_170258(3293d1d5afb3439fa445e1478e8b19b4) ⑵00000000_170307(2da7044bacf14fbaba5517a1e64c532d) ⑶00000000_172403(b3fc2cd3792a4413a905d19413c7c165) ⑷00000000_172429(b227c0ddae1045eab52c1d12fac62370) ⑸00000000_183745(00000000c0dc44aZZ000000000a1d196) ⑹00000000_183752(70adeb08773b48efa6d599e08bbb2fa3) ⑺00000000_190027(a245e0bd876f4426b4a8591b24c0f1bf) ⑻00000000_190046(a09040aaa9074d87984a3c22c4808bfc) ⑼00000000_190239(d62c107eec824ccda29Z00000Z0000b7) ⑽00000000_190243(1eff6c00000000ceba58ba44d8d0664b)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法等
裁判日期:202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