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天佑選任辯護人 賴以祥律師
黃郁淳律師絲漢德律師被 告 吳孟軒選任辯護人 馬偉涵律師上列被告因違法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998號、第8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羅天佑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及沒收。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吳孟軒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
一、羅天佑自民國97年9月8日起至108年3月8日止,任職於址設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路0號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技術本部(即0000)擔任○○經理,主要負責基站接收技術(BBRX)之開發;吳孟軒則自100年1月31日起,任職於○○科○○○○○○本部(00)擔任○○工程師,負責設計射頻解調晶片之開發,嗣於106年3月31日至107年1月4日期間則於○○○○○○○○○本部擔任○○經理,負責循序漸進式類比數位轉換器(SAR ADC)技術之開發。羅天佑、吳孟軒於任職時均有簽署「聘僱契約書」及「○○科技智權資訊管理(Proprieta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簡稱:PIM)規範提醒」文件,且均有接受並完成○○科105年、106年度線上資安要點提醒(PIM Acknowledgement)教育訓練,明知未經公司授權或非為執行職務需要,就○○科有關BBRX ADC/DAC for Modem(基站接收端技術)、Audio ADC/DAC(音頻解編碼技術)、SAR ADC(循序漸進式類比數位轉換器)等技術,皆為○○科未公開且具秘密性、經濟價值之資訊,未經○○科之同意或授權,應負有不得下載、複製至非公司網路空間或未經准許使用之儲存媒體內,亦不得使用、重製、洩漏,且於離職後對於前開營業秘密未經○○科之書面同意,不得利用、發表或洩露予第三人之義務,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羅天佑與吳孟軒共同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
⒈羅天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科利益,基於知悉及
持有營業秘密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之犯意,將其前於102年11月11日至104年2月10日外派至○○科美國分公司(0000000 USA Inc.,下稱000)工作時另由000主管Michael Ashburn請購、供其於赴美期間使用而於返臺後應繳回○○科,卻因MUS、(臺灣)○○科人資部門未確實查核而未繳回之屬於MUS公司資產之筆記型電腦1臺,於○○科址設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路0號之辦公室、住居所等地繼續持有使用,違反○○科1人配發1機之政策(即員工已配發桌上型電腦者,即不再配發筆記型電腦),並於104年9月25日至107年4月12日期間,未經○○科主管之同意或授權,利用該筆記型電腦以個人工號登入伺服器後下載、重製○○科所有之不詳數量檔案,其中包括如附表三所示○○科之營業秘密及程式說明、電路設計圖、相關參數等資訊,機密等級涵蓋機密(Confidential A)、密(Confidential B)及內部使用(Internal Use)等類別。
⒉羅天佑再於107年8月至同年12月間某日,承接前開違反營業
秘密法之犯意及另基於背信之犯意,以前開未歸還MUS公司之筆記型電腦,直接登入其所申設之tienyu00000000il.com電子郵件帳號,並由前開下載重製至筆記型電腦內之○○科檔案中,將屬於BBRX ADC/DAC for Modem(基站接收端技術)、Audio ADC/DAC(音頻解編碼技術)、SAR ADC(循序漸進式類比數位轉換器)技術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秘密檔案,以附加檔案之方式夾帶於信件草稿中,以前開方式重製並儲存至○○科以外之網路空間,致生損害於○○科公司。
⒊羅天佑於108年3月8日、吳孟軒則於107年1月4日分別自○○科
離職後,羅天佑承繼前開違反營業秘密法、背信之犯意,並與吳孟軒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損害○○科之利益,並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共同基於重製、洩漏營業秘密、工商秘密及背信之犯意聯絡,由羅天佑先於108年8月前某日,與中國大陸武漢力通通信有限公司(下稱武漢力通公司)取得聯繫、接洽技術開發合作案,進而將其中CT ADC和SAR ADC等電路部分商請吳孟軒負責,並交由不知情之邱致榮負責CT ADC和
SAR ADC等電路之佈局(layout),羅天佑即於108年8月16日前某時,應吳孟軒欲參考該等營業秘密檔案之要求,將如附表三所示6個檔案之檔案名稱變更,並更換簡報樣式以隱藏該等檔案中○○科公司之標誌後,再於108年8月16日以tienyu00000000il.com之電子郵件帳號,將如附件三所示之6個營業秘密檔案寄送至吳孟軒所申辦、使用之00000000.wu@gm
ail.com電子郵件帳號,以此方式重製○○科之營業秘密供吳孟軒作為技術開發之參考資料。而羅天佑為遂行前開與武漢力通公司之合作技術開發案,再於108年11月16日設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科技公司,址設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0樓之0),而武漢力通公司則另以北京訊網通達世紀科技公司之名義與羅天佑所代表之星發科技有限公司完成簽約。嗣北京訊網通達世紀科技公司因羅天佑、吳孟軒提供其技術開發服務,分別於109年3月5日和同年9月9日自中國匯款美金20萬9169.66元、美金17萬6325.93元至羅天佑以星發科技公司名義申設於上海儲蓄商業銀行之外幣帳戶,羅天佑再將前開之款項轉匯至星發科技公司申設於上海儲蓄商業銀行之臺幣帳戶,並自109年3月23日起至同年8月25日,每月自星發科技公司上海儲蓄商業銀行帳戶匯款新臺幣(下同)18萬6180元至吳孟軒所申辦、使用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作為酬勞。
㈡吳孟軒於107年1月4日離職前,另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損害
○○科利益,基於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所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背信之犯意,未經○○科主管之同意或授權,接續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前,讀取如附表四所示之檔案,並以其所持用之手機將該等檔案內容翻拍共計2166張照片,以此方式重製○○科所有之營業秘密及商業秘密,嗣於107年1月4日離職後將該等營業秘密檔案攜離○○科供己使用,致生損害於○○科公司。
二、案經○○科技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證據能力下列認定被告羅天佑、吳孟軒2人犯罪事實之供述證據,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三第480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參酌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意旨,亦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天佑、吳孟軒2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三第479-480頁),核與證人林美惠、趙冠瑋、黎宏聖、吳慶杉、邱致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相符(見附表五之證據資料出處),並有如附表六所示之證據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羅天佑、吳孟軒2人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均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第13條之2第1項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知悉及持有之他人營業秘密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及同法第317條之洩漏工商秘密罪;而被告吳孟軒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則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知悉及持有之他人營業秘密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二、被告羅天佑、吳孟軒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知悉及持有之他人營業秘密等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罪數㈠被告羅天佑就犯罪事實一㈠未經同意或授權下載○○科之營業秘
密至所持有之筆記型電腦、以附加檔案之方式夾帶於信件草稿中,再以電子郵件信箱寄送至被告吳孟軒之電子郵件信箱、意圖於大陸地區使用而重製營業秘密等行為;被告吳孟軒就犯罪事實一㈡讀取○○科之營業秘密檔案後,以其所持用之手機將該等檔案內容翻拍等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違反營業秘密法等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均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被告羅天佑、吳孟軒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
而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知悉及持有之他人營業秘密罪、背信罪及洩漏工商秘密罪等罪;及被告吳孟軒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犯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知悉及持有之他人營業秘密罪及背信罪,均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從一重論以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知悉及持有之他人營業秘密罪、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則從一重論以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知悉及持有之他人營業秘密罪。
㈢被告吳孟軒就犯罪事實一㈠、㈡分別所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
而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知悉及持有之他人營業秘密罪、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知悉及持有之他人營業秘密罪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被告2人前為告訴人○○科之員工,對於告訴人所有之營業秘密負有照料及保密之義務,竟未經同意或授權,意圖於大陸地區使用而逾越授權範圍重製告訴人之營業秘密,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更可能使我國半導體產業之發展造成無法預期之重大經濟損失,所為實屬不該;衡以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然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損害之結果及原因(見本院卷三第481頁),參酌被告2人分別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手段、本案被告2人所重製營業秘密、洩漏工商秘密及背信之內容及數量、被告2人因本案所取得之利益、告訴人所受損失及對我國半導體產業造成衝擊之程度;及被告2人分別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三第495頁),被告2人、其等之辯護人及公訴人就本案之量刑意見(見本院卷三第496-502頁),被告2人除本案外並無其它前案科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吳孟軒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末查,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其等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惡性非深,且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已見悔意,堪認被告2人經此偵查、審判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日後當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是本院認對被告2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為使其等深切反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羅天佑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500萬元;被告吳孟軒則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公庫支付300萬元,此部分依同條第4項規定均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另為使被告2人深切反省,不可存有僥倖之心,有加強對被告2人追蹤、考核及輔導之必要,又為促使被告2人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及為期被告於服務社會中得導正其偏差行為與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羅天佑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而被告吳孟軒則應於判決確定後2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均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能使被告2人於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之不當,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以達到法律制定之目的。至於被告2人究應向何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應由執行檢察官斟酌全案情節及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之需求,妥為指定。再者,倘被告2人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肆、沒收部分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羅天佑因本案而自北京訊網通達世紀科技公司(武漢力通公司)取得報酬共計美金38萬5495.59元(計算式:20萬9169.66元+17萬6325.93元=38萬5495.59元[單位:美金]),有被告羅天佑所成立○○科技有限公司之上海儲蓄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交易明細紀錄表各、外匯收入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字第8474號卷㈠第80頁、第83-84頁、第78-79頁);而被告吳孟軒亦因本案自被告羅天佑處取得報酬共計111萬7080元(18萬6180元*6月=111萬7080元[單位:新臺幣]),有被告吳孟軒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見偵字第8474號卷㈠第85-90頁),爰就被告羅天佑、吳孟軒2人之犯罪所得,依前開規定分別於被告羅天佑、吳孟軒2人所犯之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為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諭知。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分別為被告羅天佑、吳孟軒所有,而有供作聯繫本案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用之物,爰依法宣告沒收。至於本案其餘扣案物,或非屬被告羅天佑、吳孟軒2人所有,或本體價值低微、不具犯罪預防之重要性,檢察官就其餘扣案物亦未聲請沒收,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附錄論罪科刑法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刑法第317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㈠ 羅天佑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知悉及持有之他人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參拾捌萬伍仟肆佰玖拾伍點伍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孟軒共同犯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知悉及持有之他人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㈡ 吳孟軒犯逾越授權範圍重製知悉及持有之他人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附表二:扣案物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蘋果手機 (Iphone 7) 1支 被告羅天佑 1.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2.扣案物編號B-4。見本院卷一第51頁110年度院保字第574號扣押物品清單。 2 蘋果手機 (Iphone 7 plus) 1支 被告羅天佑 1.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2.扣案物編號B-5。見本院卷一第51頁110年度院保字第574號扣押物品清單。 3 蘋果手機 (Iphone SE A2296) 1支 被告吳孟軒 1.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 2.扣案物編號E-1。見本院卷一第47頁110年度院保字第573號扣押物品清單。附表三:
編號 ○○科所有之營業秘密檔案名稱 被告羅天佑自行更名之檔案名稱 檔案來源 備註 1 intro_ctdt_adc_200M_v2_00000000.pptx intro_CTDT_ADC_200M_v2_00000000.pptx 告證十第27頁第28行 2 intro_Patent_fvrs_00000000.pptx intro_Patent_FVRS_000000000.pptx 告證十第27頁第29及30行 3 rxadc_00000000.pptx RXADC_00000000.pptx 告證十第31頁第38行 4 spec_00000000.xlsx Spec_00000000.xlsx 告證十第31頁第46行 5 spectable_a60832_00000000.xlsx Spectable_00000000.xlsx 告證十第25頁第24行 6 {2017}ctdtadc_200m.rar CTDTADC_200m.rar 告證十第68頁第9行 包含8個SOURCE CODE檔案附表四:
編號 翻拍照片名稱 翻拍照片編號 營業秘密內容描述 最後一次讀取○○科原本檔案時間 翻拍照片所屬營業名密檔案名稱 1 00000000_170258(3293d1d5afb3439fa445e1478e8b19b4) A 電路設計之一的比較器可將訊號數位化,另延遲單元(delay cell)與自動激發迴路(self-trigger loop)可使訊號轉換正確性獲得確保 106/12/8 17:08 RED_SA.pptx(原檔名Design_Review_Red_SAR.pptx,吳孟軒於106年11月30日更名為 RED_SA.pptx) 2 00000000_170307(2da7044bacf14fbaba5517a1e64c532d) B 電路設計之一的比較器可將訊號數位化,另延遲單元(delay cell)與自動激發迴路(self-trigger loop)可使訊號轉換正確性獲得確保 3 00000000_172403(b3fc2cd3792a4413a905d19413c7c165) D 將數位訊號轉化為類比訊號(CDAC)之電路設計,可和原來之類比訊號作比較以判斷正確性 106/12/8 17:19 Right-Leg-Driven Circuit Analysis and Design.pptx 4 00000000_172429(b227c0ddae1045eab52c1d12fac62370) E 增益及頻寬放大器(RLD-Op)電路設計,以構成迴路來穩定電壓 5 00000000_183745(00000000c0dc44aZZ000000000a1d196) C 電路設計之一的比較器可將訊號數位化,另延遲單元(delay cell)與自動激發迴路(self-trigger loop)可使訊號轉換正確性獲得確保 106/12/15 18:35 00000000_Design_Review_QTZ.pptx 6 00000000_183752(70adeb08773b48efa6d599e08bbb2fa3) F 自我延遲單元(self-delay cell)可自動產生訊號接收延遲功能 7 00000000_190027(a245e0bd876f4426b4a8591b24c0f1bf) G 量化器(QTZ),係比較器及CDAC之電路設計組合,可完整地將訊號轉換為多個數位化之位數(bits) 106/12/15 18:39 00000000_Design_Review_PPG_Input_Buffer.pptx 8 00000000_190046(a09040aaa9074d87984a3c22c4808bfc) H 電路設計之模擬測試平台(testbench),提供完整電路設計之功能驗證 9 00000000_190239(d62c107eec824ccda29Z00000Z0000b7) I 增益及頻寬放大器所設計迴路形成之緩衝器 (Input Buffer Op) 106/12/15 19:01 00000000_Design_Review_PPGADC.pptx 10 00000000_190243(1eff6c00000000ceba58ba44d8d0664b) J 為使增益及頻寬放大器可正常發揮功能之偏壓點 (Input Buffer Bias)附表五:證人之供述證據編號 證人 證據資料出處 1 林美惠 0000000 調查:他字第225號卷㈢第3至5頁。 0000000 調查:他字第225號卷㈢第6至8頁反面。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㈢第98至101頁反面。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㈣第112頁正反面。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㈣第123至124頁。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㈣第161至163頁反面。 0000000 訊問:偵字第6998號卷第40至43頁。 0000000 訊問:偵字第6998號卷第44至47頁。 2 趙冠瑋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㈢第98至101頁反面。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㈣第112頁正反面。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㈣第123至124頁。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㈣第161至163頁反面。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㈣第201至202頁。 3 黎宏聖 0000000 訊問:偵字第6998號卷第40至43頁。 0000000 訊問:偵字第6998號卷第44至47頁。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㈢第121至122頁反面。 4 吳慶杉 0000000 調查:他字第225號卷㈢第88至93頁反面。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㈢第98至101頁反面。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㈢第121至122頁反面。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㈣第112頁正反面。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㈣第123至124頁。 0000000 調查:他字第225號卷㈣第154至156頁。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㈣第161至163頁反面。 0000000 調查:他字第225號卷㈣第194至196頁。 0000000 訊問:他字第225號卷㈣第199頁正反面。 0000000 訊問:偵字第6998號卷第40至43頁。 0000000 訊問:偵字第6998號卷第44至47頁。 5 邱致榮 0000000 調查:偵字第8474號卷㈠第63至64頁。附表六:
編號 非供述證據名稱 卷證資料出處 1 釋明事項表 他字第225號卷㈡第386至397頁反面 2 0000000○○科技公司刑事告訴狀 他字第225號卷㈠第1至6頁 3 ○○科技公司110年3月24日之刑事告訴理由補充㈣狀 他字第225號卷㈣第1至4頁 4 0000000○○科技公司刑事告訴理由補充㈤狀 偵字第8474號卷㈠第70至72頁反面 5 0000000○○科技公司刑事告訴理由補充㈥狀及其檢附之產品銷貨收入 偵字第8474號卷㈠第73至75頁反面 6 ○○科技公司刑事告訴理由補充㈨狀 偵字第6998號卷第26至27頁 7 被告羅天佑、吳孟軒之聘僱契約書 他字第225號卷㈠第10至18頁、第21至26頁 8 ○○科技公司之智權資訊管理規範提醒及離職會簽單 他字第225號卷㈠第16至18頁、第27至30頁 9 2016、2017年度線上資安要點提醒 (PIM Acknowledgement)教育訓練截圖 他字第225號卷㈢第136至137頁、第180至181頁 10 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他字第225號卷㈢第219至243頁 11 法務部調查局案件編號110039鑑識報告 偵字第8474號卷㈠第97至105頁反面 12 扣押物編號B-4(實驗室條碼000000-00-00號)鑑識還原證物紙本、電子檔光碟片 偵字第8474號卷㈠第101頁 13 扣押物編號E-1(實驗室條碼000000-00-00號)鑑識還原證物紙本、電子檔光碟片 偵字第8474號卷㈠第103頁 14 扣押物編號E-2(實驗室條碼000000-00-00號)鑑識還原證物紙本、電子檔光碟片 偵字第8474號卷㈠第103頁反面至104頁 15 被告羅天佑之Email光碟 他字第225號卷㈢第252頁之光碟片存放袋內 16 美國MUS公司之資產請購單影本(供被告羅天佑赴美期間所使用之筆記型電腦) 他字第225號卷㈢第9至10頁 17 被告羅天佑所配發筆電之登入紀錄 他字第225號卷㈠第45至46頁反面 18 被告羅天佑與IT人員之網路對話紀錄(告證五) 他字第225號卷㈠第47頁 19 被告羅天佑下載營業秘密之紀錄(告證七至十一) 他字第225號卷㈠第53至450頁反面、他字第225號卷㈡第1至377頁反面 20 離職回收資產通知電子郵件 他字第225號卷㈡第378至379頁 21 ○○科技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偵字第6998號卷第67頁正反面 22 ○○科技公司於102年1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期間之外匯收入明細表 偵字第8474號卷㈠第78至79頁 23 ○○科技公司申設於上海儲蓄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新臺幣帳戶及第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等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紀錄影本 偵字第8474號卷㈠第80至84頁 24 被告吳孟軒所申辦、使用之永豐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紀錄 偵字第8474號卷㈠第85至93頁 25 ○○科銷售資料 他字第225號卷㈣第169至193頁 26 中國武漢力通公司合約相關資料 偵字第8474號卷㈠第24至27頁反面 27 中興公司技術合作案相關資料 偵字第8474號卷㈠第37頁 28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4月12日智院駿112技協15字第1130001214號函及其所附之技術分析報告 本院卷三第129頁(技術分析報告附於卷外) 29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被告羅天佑、吳孟軒) 本院卷三第151至154頁、第155頁 30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3日113聯發管字第00387號函文暨其所附離職員工即被告羅天佑、吳孟軒之差旅及請假紀錄 本院卷三第169至1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