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判字第17號聲 請 人 楊馥先代 理 人 魏翠亭律師
余嘉勳律師許育齊律師被 告 孫孟賢上列被告因涉嫌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嫌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惟本院依明顯合理之確信,認為交付審判程序相關法律,其中刑事訴訟法第258之3條第4項之規定(按即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已於另案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如附件所示),爰依大法官前開解釋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號解釋,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玉蘭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