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6號被 告 彭俊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脫逃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彭俊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法第162條第2項後段、164條第1項之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遂於民國110年1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已於110年3月9日經本院諭知以新台幣伍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於同日具保釋放。是以,本件聲請具保停押即無必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法 官 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