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于世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強制治療(110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在法務部○○○○○○○執行,爰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依刑法第86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第88條第2項、第89條第2項、第90條第2項或第98條第1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91條之1第1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於105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侵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2年,均緩刑5年。嗣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14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並於109年11月16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堪認上情屬實。聲請人雖提出新竹市政府函文、社區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評估報告書、整體性評估表、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紀錄表、急性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穩定動態危險因素量表、社區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成效評估報告、再犯危險鑑定評估報告書等相關資料,然前揭資料均係受刑人於入監執行前之評估,而就受刑人在監執行中究竟接受如何之輔導、治療,之後又如何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等資料均付之闕如,且與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之規定亦有未洽,從而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向本院聲請強制治療,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