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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5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9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世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世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緯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及其中數罪曾受定應執行刑之恤刑利益等情,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曉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