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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8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7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建開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30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或第三人於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於本案審理至案件確定之期間,不得對被害人陳曾蘭英有任何恐嚇、騷擾、跟蹤、接觸或其他身體、財產上之侵害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就其所涉之客觀犯行均已坦承,也承認犯恐嚇罪,然其係不小心劃傷陳曾蘭英,係陳曾蘭英站起來時被其劃傷,其並無殺害陳曾蘭英之意,案發後也是其主動報警求助,羈押至今其天天反省,知道自己做錯事,懇請給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有起訴書所載之恐嚇、殺人未遂犯行,惟證人陳曾蘭英偵查時曾證稱係被告拿刀揮她的脖子,她坐著就被砍了等語,並提出現場模擬情形,表示陳曾蘭英係坐在椅子上時遭到被告砍傷,加諸被告自承揮刀多次,客觀上也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足認被告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恐嚇罪嫌嫌疑重大,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案也因恐嚇陳曾蘭英遭法院判處緩刑,此次竟又再恐嚇陳曾蘭英,甚至造成嚴重後果,堪認被告衝動控制不良,有反覆實施之虞,於衡酌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被告應於110年4月16日起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本案已無羈押之必要,故准予被告或第三人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且為保護陳曾蘭英及對被告形成拘束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命被告於本案審理至案件確定期間內,不得對陳曾蘭英有任何恐嚇、騷擾、跟蹤、接觸或其他身體、財產上之侵害行為。如被告於停止羈押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未到庭,或有違反上開所附條件者,本院得命再執行羈押,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魏瑞紅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裁判日期: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