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8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世勳上列被告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彭世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林涵雯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