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69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藝儒選任辯護人 葉鈞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431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1 年度偵續一字第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藝儒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1 至47號所示文書中「出納陳新文」之印文共肆拾柒枚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48號所示文書中「出納陳新文」之印文壹枚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編號49號所示文書中「出納陳新文」之印文壹枚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藝儒自民國105 年4 月1 日起至107 年間止,擔任址設新竹市○○路000 巷00號1 樓之社團法人新竹市盲人福利協進會(以下簡稱新竹市盲人協會)總幹事,負責協助理事長處理該協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紀錄等行政工作。王藝儒於106年1 月間前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由不詳之人所偽造「出納陳新文」之印章1 顆,明知陳新文未擔任新竹市盲人協會之出納人員,竟未經陳新文同意,(一)其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 至47號所示時間前某時許,在位於上址之新竹市盲人協會內,持上開「出納陳新文」印章蓋用於如附表編號1 至47號所示之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之「保管」欄位而偽造印文各1 枚,因此偽造完成各該不實之黏貼憑證用紙後,即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 至47號所示時間均持向新竹市政府行使,以申請106 年度新竹市政府補助身心障礙社團工作人員人事費暨會館營運行政事務費經費補助,足生損害於陳新文及新竹市政府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二)王藝儒另行起意,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48號所示時間前某時許,在位於上址之新竹市盲人協會內,持上開「出納陳新文」印章蓋用於如附表一編號48號所示之請領視障按摩師服務費收據之「出納」欄位而偽造印文1 枚,因此偽造完成不實之請領視障按摩師服務收據後,於如附表一編號48號所示行使時間持向安侯建業聯合會計事務所(以下簡稱安侯建業事務所)行使,足生損害於陳新文及安侯建業事務所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三)王藝儒復另行起意,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49號所示時間前某時許,在位於上址之新竹市盲人協會內,持上開「出納陳新文」印章蓋用於如附表一編號49號所示之請領視障按摩師服務費收據之「出納」欄位而偽造印文1 枚,因此偽造完成不實之請領視障按摩師服務收據後,於如附表一編號49號所示行使時間,持向安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霸公司)行使,足生損害於陳新文及安霸公司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陳新文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以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供述證據及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訴字第694 號卷一第45至47、201至204頁、卷二第115至146頁),復均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均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又按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第2 款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均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王藝儒固不否認自105 年4 月1 日起至107 年間止,擔任新竹市盲人協會總幹事,負責協助理事長處理該協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紀錄等行政工作;其不認識告訴人陳新文,不曾問過告訴人陳新文是否同意用這顆「出納陳新文」的印章,新竹市盲人協會實際上沒有出納人員;其有於如事實欄所示時地,持「出納陳新文」印章蓋用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用憑證用紙之「保管」欄位、請領視障按摩師服務費收據之「出納」欄位,並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分別持向新竹市政府、安侯建業事務所及安霸公司行使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我有問過前總幹事戴明來,他叫我照他的方法做就好,戴明來就有蓋「出納陳新文」的印章,我在抽屜內看到陳新文的印章,所以我就照這樣蓋,照他的方法做核銷。陳新文是前理事長鄭偉堃找來的,我不認識陳新文,如何經過他同意?一屆理事長是做4 年,但因為前理事長鄭偉堃做1 年就離職,由劉宗標接任理事長,我們2 人都不認識陳新文,但因認為這是鄭偉堃留下來,他離開時又沒有要求要把這顆「出納陳新文」的印章拿回去,所以我們認為可以繼續用這顆印章到4 年也就是第十屆結束,我沒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的犯意云云。辯護人則辯稱:鄭偉堃是陳新文的員工,依照常情,陳新文有可能同意鄭偉堃代刻並使用在協會的事項上。且該印章在被告於105 年4 月
1 日任職前即已存在並使用在相關傳票上,被告只是單純依戴明來交接時所說印章都有經過當事人同意而可以使用,暨按照劉宗標之指示而為,被告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等語。
(二)經查:
1、前揭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陳新文於偵訊時證述:我認識被告,但不熟,以前鄭偉堃當新竹市盲人協會理事長,他在我經營的按摩館當按摩師,被告會到按摩館找鄭偉堃處理協會的事。被告沒有就協會會員及幹部對外提供按摩服務的事務與報酬的事跟我接洽過。後來我發現被告用我的名義,就直接提告。我不知道被告所講她就職之前就有文件蓋過「出納陳新文」印章的事,我從來沒有在新竹市盲人協會任職過,鄭偉堃也沒有向我商借過名義擔任新竹市盲人協會的出納等語,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述:新竹市盲人協會的前理事長叫鄭偉堃,他以前在我開的按摩館工作過,大約2 年多。我沒有授權鄭偉堃也沒有授權新竹市盲人協會的任何人刻我的印章或使用我的印章,也沒有授權任何人蓋「出納陳新文」的印章,我也不知道為何新竹市盲人協會有刻「出納陳新文」的印章並蓋這個印章,鄭偉堃也沒有找我來當出納,我也沒有參與新竹市盲人協會的會務,鄭偉堃也從未跟我提過要我掛名新竹市盲人協會職務的事情等語綦詳(見他字第2374號卷第61、62、72、73頁、偵續字第48號卷第32、33頁、訴字第694 號卷二第92至101 頁),並經證人劉宗標於偵訊時證述:(你擔任理事長期間,被告擔任總幹事,出納是陳新文?)這個我不瞭解,我不知情,都是以前的總幹事在處理。(被告辯稱有詢問你是否沿用鄭偉堃擔任理事長時使用的陳新文印章,是否如此?)當初是被告先用好才跟我報備,她沒有給我看,只有嘴巴講,我有詢問被告是否有問過對方,被告說有等語,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協會核銷文書上都有蓋「出納陳新文」的印章,你有看過陳新文這個人嗎?)我之前都沒看過,我真的不認識陳新文,我是到法院才有看過,我不清楚「出納陳新文」印章是如何來的,我們協會的章都是總幹事在保管,當時的總幹事就是被告,我的眼睛看不清楚,只有總幹事口頭告訴我,這些資料上面用印狀況我沒辦法看清楚,很模糊,所以我不知道被告在上面蓋了哪些章。我不清楚鄭偉堃和陳新文之間的關係,我跟陳新文也不熟等語甚詳(見偵續字第48號卷第33至35頁、訴字第694 號卷二第64至68頁),暨經證人戴明來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擔任過新竹市盲人協會總幹事,結束時間是105 年3 月31日,總幹事是協助理事長推行會務,協會相關會計憑證之核銷也是總幹事要做的工作。我不認識陳新文,也不知道他是誰,也沒有跟他打過交道,這個「出納陳新文」的章不是前手交給我的,我真的沒有印象為何會有這顆陳新文的印章。(你在擔任總幹事期間,處理這些核銷事情時,按照規定一定要蓋出納的章嗎?)是。(你在協會的這4 年期間,協會有無出納這個職務?有無任何人在做出納?)其實是沒有等語明確(見訴字第
694 號卷二第75至92頁),且為證人邱素雲、鄭淑珠及謝雪君於警詢時、證人張仕杰於警詢及偵訊時分別證述有經被告安排到安霸公司提供按摩服務之經過情形等情(見他字第484 號卷第57至61、65至67、72至75頁、偵續字第48號卷第37、38頁),暨證人即安霸公司福委會副主任委員陳宗賢於警詢時證述與被告聯繫而委託新竹市盲人協會提供按摩服務之過程等情甚明(見他字第484 號卷第57至61、65至67、72至78頁、偵續字第48號卷第37、38頁),且為被告自承有持「出納陳新文」印章蓋用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文書之「保管」欄位、「出納」欄位,並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時間,分別持向新竹市政府、安侯建業事務所及安霸公司行使,而新竹市盲人協會實際上沒有出納人員,其也不曾詢問過告訴人陳新文是否同意使用這顆「出納陳新文」的印章等情不諱,此外,復有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用憑證用紙節本47份、新竹市盲人協會請領視障按摩師服務費收據影本2 份、新竹市政府110 年7 月7 日府社障字第1100103787號函1 份及所附收文資訊4 份、安侯建業事務所110 年
7 月8 日安侯建業(110 )行字第00000-00號函1 份、安霸公司110 年8 月12日安字110012號函1 份、新竹市盲人協會與安霸公司間之電子郵件資料1 份、安霸公司福委會轉帳傳票1 份、存摺內頁資料1 份、聲明書7 份、安侯建業事務所107 年9 月25日安建(107)竹(一)字第0111M號函1 份、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107 年4 月12日新一信社字第208 號函1 份暨所附新竹市盲人協會名義之帳戶基本資料1 份及交易明細資料1 份、新竹市政府107 年3 月31日府社行字第1070052214號函1 份暨所附新竹市盲人協會組織章程1 份及會務相關資料1 份、新竹市盲人協會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支出明細表1 份(106年1 月至3 月工作人員人事費)、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用憑證用紙13份(10
6 年1 月至3 月)、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簿2 份(人事費暨事務費計畫—會館營運事務費)、新竹市盲人協會新竹市政府補助身心障礙社團人事費暨事務費計畫—事務費1 份(106 年1月至3 月會館營運事務費)、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用憑證用紙10份(106 年
4 月至6 月)、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支出明細表1 份(106 年4 月至6 月會館營運事務費)、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用憑證用紙12份(106 年7 月至9 月)、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支出明細表1 份(106 年7 月至9 月會館營運事務費)、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簿1 份(人事費暨事務費計畫—人事費)、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支出明細表1份(106年7 月至9 月工作人員人事費)、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用憑證用紙12份(106 年10月至12月)、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支出明細表1 份(106 年10月至12月會館營運事務費)、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支出明細表1 份(106 年10月至12月工作人員人事費、106 年1 月至12月年終獎金)、新竹市政府107 年9 月14日府社行字第1070136797號函1 份暨所附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大會會議紀錄資料1 份(含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7 月6 日竹市盲協字第1060012號函1 份及所附第十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1 份、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10月19日竹市盲協字第1060040 號函1 份及所附第十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1 份、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3 月21日竹市盲協字第1060009 號函
1 份及所附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手冊及會議相關資料1份、第十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1 份)、中華郵政政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4 月13日儲字第1070073231號函1份暨所附新竹市盲人協會名義之帳戶基本資料1 份及交易明細1 份、新竹市盲人協會轉帳傳票1 份(安霸公司)、新竹市盲人協會轉帳傳票1 份(安侯建業事務所)、106年度法登他字第9 號變更登記資料1 份、新竹市盲人協會組織章程1 份、互助會辦法1 份、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10
9 年8 月25日新一信社字第434 號函1 份暨所附新竹市盲人協會名義之帳戶基本資料1 份及交易明細1 份、新竹市盲人協會之法人登記資料1 份、新竹市政府111 年3 月8日府社行字第1110034588號函1 份暨所附本院109 年度證他字第179 號法人登記書1 份、新竹市政府111 年7 月4日府社障字第1110102409號函1 份暨所附新竹市盲人協會
105 年1 月至3 月間申請社會福利補助相關憑證影本1 份、新竹市政府111 年4 月21日府社障字第1110065451號函
1 份暨所附新竹市盲人協會於104 年1 月1 日至105 年3月31日期間申請社會福利補助案相關憑證資料1 份、新竹市盲人協會111 年4 月12日竹市盲協字第11100016號函1份暨所附該會105 年度傳票及會計憑證資料1 份、新竹市政府112 年4 月20日府社行字第1120063696號函1 份暨所附新竹市盲人協會105 至106 年間會議紀錄及該會106 年申請補助核銷憑證資料影本各1 份等附卷足稽(見他字第2374號卷第6 至54頁、偵字第4313號卷第50至54、56、61頁、他字第484 號卷第76、79至84、86至91、102、103、118至124頁、新竹市調查站證據卷一第28至142 頁、卷二第1至96-1、113至116、125至127、130頁、偵字第1451號卷第10、27至34頁、偵續字第48號卷第72至119、160頁、他字第388 號卷第9、10頁、偵字第9184號卷第8至33頁、訴字第694 號卷一第123、129、295至554頁、新竹市盲人協會回函卷),綜觀上情,被告既明知新竹市盲人協會並無出納人員,告訴人陳新文也未於被告任職總幹事期間在新竹市盲人協會擔任任何職務等情,其本身也未曾詢問過告訴人陳新文是否同意使用其名義之「出納陳新文」印章,卻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文書之「保管」欄位、「出納」欄位蓋用「出納陳新文」印章,再分別於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時間持向新竹市政府、安侯建業事務所及安霸公司以行使,從而已堪認證人即告訴人陳新文所為前開指訴內容均屬真實而堪以採信。
2、次查,被告辯稱:我的前手戴明來叫我照他的方法做,我在抽屜裡看到這顆「出納陳新文」的印章,就照這樣蓋云云,又證人戴明來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105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之經手人欄位之「戴明來」及「保管」欄位之「出納陳新文」之印文等皆為其所蓋印等情在卷(見訴字第694 號卷二第86、87頁、外放之社團法人新竹市盲人協會111 年4 月21日回函資料卷第225至240頁),然依證人戴明來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這是我蓋得沒有錯,但是我不知道陳新文是誰,為何會蓋陳新文的印章,我真的不記得。我應該有把相關會計憑證如何核銷過程(即要把收據等單據黏貼在核銷上面,經過蓋章,然後經過理事長、常務監事、常務理事蓋章審核後,就行文給社會處申請補助)跟被告講,但是交接時這些印章的情況,我忘記有無跟被告提到等情觀之(見訴字第69
4 號卷二第80至82、87至90頁),則證人戴明來是否確有於交接時明確告知被告處理核銷事宜時可以直接蓋用「出納陳新文」之印章一節,已有斟酌之餘地。況且,新竹市盲人協會中既無出納人員,更無陳新文此人在職一節,均為被告所明知,業如前述,其卻無視此明顯存在之事實,即擅自蓋用「出納陳新文」之印章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文書之「保管」欄位、「出納」欄位上,是以自難僅憑被告辯稱係蕭規曹隨等語而遽為被告並無犯意之認定,誠屬當然。
3、又查,被告辯稱:我使用「出納陳新文」這顆印章有獲得劉宗標同意,而且理事長任期是4 年,鄭偉堃只做1 年就離開,離開時又沒有要求要把這顆印章帶走,所以我認為可以用這顆印章4 年的時間,也就是第10屆結束為止云云。然證人劉宗標於本院審理時已證述:我不清楚「出納陳新文」印章是如何來的一節,業如前述,而證人陳新文從未擔任新竹市盲人協會之出納工作,也未授權新竹市盲人協會以其名義使用「出納陳新文」印章並蓋印等情,已為證人陳新文於歷次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且衡諸常情,苟證人陳新文確因與案外人鄭偉堃間情誼之緣故是以早先有同意案外人鄭偉堃使用其名義擔任出納之工作及可刻印後蓋用在相關文書上,在案外人鄭偉堃業已辭去新竹市盲人協會理事長一職,被告及證人劉宗標均不認識證人陳新文又無任何私誼之情況下,證人陳新文又豈有可能毫無任何理由仍願意繼續讓新竹市盲人協會使用其名義之「出納陳新文」印章並蓋用在相關文書上,而完全無視自己未來恐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被告徒以自認證人陳新文係案外人鄭偉堃所找來之人,理事長任期本為4 年,案外人鄭偉堃卻僅就任1 年就去職不再擔任新竹市盲人協會理事長此節,而辯稱其仍可繼續使用證人陳新文名義之「出納陳新文」印章3 年云云,更係違反不同獨立個體應負擔之法律責任應個別認定之原則,實屬荒謬,無足採信。
4、再者,出納顧名思義,出即支出,納即收入,是以出納即在管理資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等進出之工作,從而資金之收進或支出及相關管理工作皆需透過出納,且進出均需有相關憑證,才能俾憑辦理,從而新竹市盲人協會在為如附表編號1 至47號所示之新竹市盲人協會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之「保管」欄位、暨在如附表一編號48、49號所示之請領視障按摩師服務費收據之「出納」欄位等,均需依照規定蓋有出納人員之印章,以彰顯確實經過出納人員為各該筆款項之收付及檢附或提出相關憑證,從而若無出納人員之用印,新竹市盲人協會當無法順利取得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社會福利補助及按摩師服務費用至明,然被告卻蓋用其明知根本並不存在之出納人員陳新文之印章,並均持以向新竹市政府、安侯建業事務所及安霸公司而行使,導致要求需實際經過出納人員為收付、移轉、保管及相關資料編製之規定形同具文,已足生損害於新竹市政府、安侯建業事務所及安霸公司,顯見被告確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及犯行,至為灼然。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無非事後圖卸之詞,不足為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王藝儒就如事實欄一之(一)、(二)及(三)部分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持不詳方式所取得偽造之「出納陳新文」印章蓋用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文書上之行為,均屬偽造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私文書之階段行為,應均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又被告偽造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亦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乃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所謂「數行為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之認定,需依所犯之罪質,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之態樣,及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予以盱衡斷定,並無必須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所為為限,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596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查被告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47號所示時間,均在位於上址之新竹市盲人協會內,持上開偽造之「出納陳新文」之印章蓋用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47號所示文書上,並均持以向新竹市政府行使,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同一、侵害之法益類同,應係基於單一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接續犯較為合理,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成立4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有未洽,附此敘明。又被告所為前揭3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併案意旨(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續一字第6 號)所指之犯罪事實,與公訴意旨所載且經本院為有罪部分之前揭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二)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111 年度偵字第9184號移送併案意旨略以:被告自105 年4 月1 日起至107 年間止,擔任位於上址之新竹市盲人協會之總幹事,負責協助理事長處理該協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紀錄、核銷支出等行政工作作,卻未經告訴人彭文銘同意,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105 年12月間某日委由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彭文銘」、「常務監事彭文銘」之印章各1 顆;再於
105 年12月31日,在位於上址之新竹市盲人協會內,持上開偽刻之「彭文銘」印章蓋用在新竹市盲人協會監事會報告之「常務監事彭文銘」欄位而偽造印文後,持向新竹市政府而行使之;又於105 年12月31日起至106 年12月止,在新竹市盲人協會內,接續持上開偽刻之「常務監事彭文銘」印章蓋用在附表二各編號所載之新竹市盲人協會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等各該「常務監事」或「驗收及證明」欄位,以及新竹市盲人協會105、106 年度經費收支決算表之「常務監事」欄位而偽造印文,復持向新竹市政府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彭文銘、新竹市盲人協會及主管機關審閱監督新竹市盲人協會業務文件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217 條偽造印章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4313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即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屬於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而移送併案審理等語。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涉有此部分偽造印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辦稱:刻印的部分我都是經過劉宗標同意後,叫刻印店的人來協會拿名字去刻的,「常務監事彭文銘」之印章是純粹辦理核銷,劉宗標說有經過監事同意,我才去刻印章。我們每3 個月會開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我都會報告這3 個月來的收支明細,也會根據收支明細向新竹市政府申請核銷,所以所有的理監事都知道這部分的核銷財務,彭文銘都有出席理監事會議,所以他都知道,我沒有偽造文書等語。經查:證人即新竹市盲人協會前總幹事戴明來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確證述:(請說明協會相關會計憑證是如何核銷?)我們花了這筆錢或零用金,就會有收據或發票,如果是支出,我在傳票上就會寫這筆錢是由零用金支出,如果是薪資,也會在傳票上註記是轉帳,然後有領據簽名蓋章,這些整理好之後,會輸入到電腦內一個會計的程序內存檔,我會把收據等單據黏貼在核銷上,經過理事長、常務監事、常務理事蓋章審核後,就行文給社會處申請補助。我們每一季召開理監事會議,在會議中都會有相關紀錄,會給理監事來審閱,如果是年度的話,會在會員大會內經過理監事、大會認可之後,才可以放在會員大會的資料內,經過常務監事蓋章。(相關會計憑證上各個印章是印章的當事人自己用印嗎?)是我幫他們用印,我會告知他們審核OK,我才會送出去,因為我一定要告知他們這一季申請多少錢,比如水電、房租是否有不夠,申請之後如果不夠,那我們要想辦法怎樣補貼,還有人員薪水有異動時也要跟他們報告。(這些印章是印章名義人自己保管,還是統一放在協會保管?)統一放在協會。(新竹市盲人協會有授權總幹事概括蓋章的傳統嗎?)有。(刻印章時,你們都會跟理事長、監事說會幫他們刻章嗎?)會。(你幫理監事刻章後,每1 次要蓋傳票或相關用印都會跟他們報告嗎?)不可能每1 張都去講,因為傳票有很多,所以應該不是每1 張,如果每1 個傳票都要跟他報告,這是不可能的。(你們需要辦理的核銷還滿瑣碎、滿多的,你在辦理時,比如你剛剛說的1 季跟新竹市政府報1 次,確實在每1 次報的時候,你都會再跟這些人員告知嗎?還是你的認知就是他們一開始已經有概括授權做這些事,所以不見得會在每1 次申報時再跟他們說這1 季有報這些費用等等?)我們每1 季要報的時候,他們也知道我們要報,所以他們就授權給我們去報這個,事後我遇到他們時會跟他們說明有報出去。(是否會特別在每1 次報完或要報之前,人不在,就一一打電話跟他們告知這些事?)沒有一一打電話。原則上就是有遇到時,就會跟他們說這1 季的資料已經報出去了。
而且因為我們會開理監事會議時,我們在理監事會議時也會告知相關費用及核銷這些事情的處理讓他們知道,因為理監事會議也是1 季開1 次,所以原則上就是在理監事會議會時跟大家報告等語綦詳(見訴字第694 號卷二第79至88頁),又證人劉宗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述:(彭文銘擔任協進會常務監事期間,協會召開的理監事會議或會員大會,彭文銘是否都有出席?)我印象中他都有出席等語甚詳(見訴字第694 號卷二第65頁);又新竹市盲人協會於
106 年6 月17日召開第十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斯時身為總幹事之被告所為財務及會務報告內容中包括零用金支出、按摩小站之營收、存摺、106 年第1 季人事費及10
6 年3-5 月捐款收入等部分,告訴人彭文銘有出席該次會議;又於106 年9 月24日召開第十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斯時身為總幹事之被告所為財務及會務報告內容中包括零用金支出、按摩小站之營收、存摺、106 年第2 季人事費及106 年7-9 月捐款收入等部分,告訴人彭文銘有出席該次會議;又於106 年12月17日召開第十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斯時身為總幹事之被告所為財務及會務報告內容中包括零用金支出、按摩小站之營收、存摺、106年第3 季人事費及106年10-12月捐款收入等部分,告訴人彭文銘有出席該次會議等情,有新竹市政府112 年4 月20日府社行字第1120063696號函1 份及所附會議紀錄資料2份、社團法人新竹市盲人福利協進會112 年4 月17日竹市盲協字第112019號函1 份及所附會議紀錄資料3 份等附卷足憑(見訴字第694 號卷一第295、305至335、560、638至652 頁),證人即告訴彭文銘於本院審理時復證述:我在擔任常務監事期間,幾乎每次會議都會到等語在卷(見訴字第694 號卷一第208 頁),從而依證人戴明來及劉宗標所為證詞,與前開會議紀錄等相互勾稽以觀,足見被告所辯:每3 個月會開1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我都會報告這
3 個月來的收支明細及向新竹市政府申請核銷,所以所有的理監事都知道這部分的核銷財務,彭文銘都有出席理監事會議,所以他都知道等情,尚非無據。從而新竹市盲人協會運作過程中所需處理事情及需辦理核銷項目均非少,告訴人彭文銘係擔任常務監事,並非日日均在協會內,如謂每次只要需核銷或需處理任何事情,均必須次次事先告知告訴人彭文銘,讓其親自簽名或蓋章,方能處理,此無非背離現實,且將導致事情窒礙難行。況且,每次理監事大會上均會報告相關事項,告訴人彭文銘均已知悉經費運用及核銷細節等,苟若其真有任何意見,可於會議當下或會議結束後向相關人員詢問及反映,而告訴人彭文銘斯時既均未有任何意見,從而被告事後依此製作相關文件並蓋用告訴人彭文銘名義之常務監事印章,實難認被告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及犯行。再者,依告訴人彭文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自承:(你何時知道有「彭文銘」印章、「常務監事彭文銘」的印章?)106 年初知道的,是開大會的時候,大會手冊有蓋「常務監事彭文銘」的印章,我才知道。我知道後有去問劉宗標,他說是總幹事王藝儒刻的,劉宗標說他把事情整個交給王藝儒處理,由王藝儒一手包辦。我知道後有跟劉宗標說要把印章拿回來,劉宗標說被總幹事也就是被告拿走了,我就沒有再說什麼,也沒有把「常務監事彭文銘」之印章拿回來,就由被告保管等情(見訴字第694 號卷一第208、209頁、卷二第108至111頁),可知告訴人彭文銘於106 年年初即已知悉有「常務監事彭文銘」之印章存在,目的係為處理相關事宜,又係由被告負責處理等情,則苟若告訴人彭文銘自始至終皆未授權,其為何卻未立刻向被告提出不能繼續使用該「常務監事彭文銘」之印章,及之後凡任何需以常務監事身分處理之事項皆須由其本人事先親自看過並親筆簽名方有效力等訴求?再觀諸證人即告訴人彭文銘嗣後於本院審理時所證述:(對於協會繼續使用你的印章進行會務的運作,你當時是沒有異議的,是否如此?)如果正常是OK,如果不正常我也沒辦法,因為章都被總幹事拿走了。(你所謂的正常,是指協會需要的經費核銷、申請補助等等,這些你有同意授權,是否如此?)是。(你所謂的不正常你就不同意,是指協會有涉及違法的部分,就不在你授權同意的範圍,是否如此?)是等情(見訴字第694 號卷二第111 頁),益徵此部分併案意旨所指被告係偽刻告訴人彭文銘名義之印章後,蓋用於新竹市盲人協會監事會報告之常務監事彭文銘之欄位,暨如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文書之「常務監事」或「驗收及證明」欄位,並持以行使,而涉有偽造印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是否屬實,更有斟酌之餘地自難謂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何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尚不得對該移送部分予以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擔任新竹市盲人協會之總幹事,明知告訴人陳新文並未任職於該協會擔任出納一職,卻持不詳方式所取得「出納陳新文」之印章蓋用於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文書並均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告訴人陳新文、新竹市政府、安侯建業事務所及安霸公司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是其所為實不足取、復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在於希望能讓新竹市盲人協會順利完成核銷程序及取得服務費,而非為己牟取不法利益、其犯罪之情節、手段、目的、所生危害情形、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稱良好,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與1 個成年兒子同住、目前從事助理老師之工作,經濟狀況免持之家庭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參諸立法理由係為藉由沒收該等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以預防並遏止犯罪,賦予法官審酌個案情節決定有無沒收必要。但於有特別規定者仍應優先適用。是關於偽造之署押,刑法第219 條既已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自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二)經查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文書,均已非被告所有,且均非義務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惟如附表一編號1 至47號所示文書中共偽造之「出納陳新文」印文共47枚、如附表一編號48號所示文書中偽造之「出納陳新文」印文1 枚,暨如附表一編號49號所示文書中偽造之「出納陳新文」印文1 枚等,既均屬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且沒收非屬從刑,即應由檢察官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項併執行之,附此敘明。又未扣案之「出納陳新文」印章
1 顆雖屬偽造之印章,然參諸被告於107 年間即未再擔任新竹市盲人協會總幹事,且該協會又曾搬家,案發至今又已相距長達5 年餘之時間,是以應認該印章業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亦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興男及侯少卿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陳亭宇及黃振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林哲瑜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艷蓉附表一:(元:新臺幣)編號 行 使 對 象 行使時間 文 書 名 稱 金 額 1 新竹市政府 106 年4 月18日 106年01-03月份薪資之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 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6 萬3000元 2 新竹市政府 106 年4 月18日 106.01月份印刷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2900元(起 訴書誤載為 2 萬9000元 ) 3 新竹市政府 106 年4 月18日 106.01月份通訊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3758元 4 新竹市政府 106 年4 月18日 106.01月份租賃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 萬元 5 新竹市政府 106 年4 月18日 106.02月份物品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927 元 6 新竹市政府 106 年4 月18日 106.02月份設施及機械設備 維護費之106 年度接受新竹 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 證用紙 3000元 7 新竹市政府 106 年4 月18日 106.02月份通訊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3905元 8 新竹市政府 106 年4 月18日 106.02月份租賃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 萬元 9 新竹市政府 106 年4 月18日 106.03月份物品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350元 10 新竹市政府 106 年4 月18日 106.03月份郵資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92元 11 新竹市政府 106 年4 月18日 106.03月份印刷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8000元 12 新竹市政府 106 年4 月18日 106.03月份通訊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4104元 13 新竹市政府 106 年4 月18日 106.03月份租賃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 萬元 14 新竹市政府 106 年7 月17日 106.04月份物品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73 元 15 新竹市政府 106 年7 月17日 106.04月份通訊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3882元 16 新竹市政府 106 年7 月17日 106.04月份印刷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3300元 17 新竹市政府 106 年7 月17日 106.04月份租賃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 萬元 18 新竹市政府 106 年7 月17日 106.05月份物品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3600元 19 新竹市政府 106 年7 月17日 106.05月份通訊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2682元 20 新竹市政府 106 年7 月17日 106.05月份租賃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 萬元 21 新竹市政府 106 年7 月17日 106.06月份物品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2840元 22 新竹市政府 106 年7 月17日 106.06月份通訊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3873元 23 新竹市政府 106 年7 月17日 106.06月份租賃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 萬元 24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0月16日 106.07月份物品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3500元 25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0月16日 106.07月份郵資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350 元 26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0月16日 106.07月份通訊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3054元 27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0月16日 106.07月份租賃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 萬元 28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0月16日 106.08月份物品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2480元(起訴書誤載為3480元) 29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0月16日 106.08月份郵資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600 元 30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0月16日 106.08月份通訊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3567元(起訴書誤載為4567元) 31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0月16日 106.08月份租賃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 萬元 32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0月16日 106.08月份設施及機械設備 維護費之106 年度接受新竹 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 證用紙 6300元 33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0月16日 106.09月份通訊費之106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 利黏貼憑證用紙 3344元 34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0月16日 106.09月份租賃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 萬元 35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0月16日 106年07-09月份薪資之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 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6 萬3000元 36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2月15日 106.10月份物品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2940元 37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2月15日 106.10月份通訊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3796元 38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2月15日 106.10月份租賃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 萬元 39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2月15日 106.11月份物品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萬元) 40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2月15日 106.11月份設施及機械設備 維護費(噴墨機租賃費)之 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 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2000元 41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2月15日 106.11月份通訊費之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3971元 42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2月15日 106.11月份租賃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 萬元 43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2月15日 106.12月份物品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3000元 44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2月15日 106.12月份設施及機械設備 維護費(噴墨機租賃費)之 106 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 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2000元 45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2月15日 106.12月份通訊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2944元 46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2月15日 106.12月份租賃費之106 年 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 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 萬元 47 新竹市政府 106 年12月15日 106年10-12月份薪資+1.5月 年終獎金之106 年度接受新 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 憑證用紙 9 萬9000元 48 安候建業事務所 106 年5月31日 請領視障按摩師服務費之收 據 7 萬2500元 49 安霸公司 106 年11月2 日 請領視障按摩師服務費之收 據 14萬3517元附表二(元:新臺幣)編號 名 稱 摘要/用途說明 欄 位 1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支出明細表 106.01月02月03月工作人員人事費 常務監事 2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年01-03月份薪資 驗收及證明 3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1月印刷費 驗收及證明 4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1月通訊費 驗收及證明 5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1月租賃費 驗收及證明 6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2月物品費 驗收及證明 7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2月設施及機械設備維護費 驗收及證明 8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2月通訊費 驗收及證明 9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2月租賃費 驗收及證明 10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3月物品費 驗收及證明 11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3月郵資費 驗收及證明
12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3月印刷費 常務監事 13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3月通訊費 驗收及證明 14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3月租賃費 驗收及證明 15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4月物品費 驗收及證明 16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4月通訊費 驗收及證明 17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4月印刷費 驗收及證明 18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4月租賃費 驗收及證明 19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5月物品費 驗收及證明 20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5月通訊費 驗收及證明 21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5月租賃費 驗收及證明 22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6月物品費 驗收及證明
23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6月通訊費 驗收及證明 24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6月租賃費 驗收及證明 25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支出明細表 106.04月05月06月會館營運事務費 常務監事 26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8月郵資費 驗收及證明 27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8月通訊費 驗收及證明 28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8月租賃費 驗收及證明 29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8月設施及機械設備維護費 驗收及證明 30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9月通訊費 驗收及證明 31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9月租賃費 驗收及證明 32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支出明細表 106.07月08月09月會館營運事務費 常務監事 33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7月物品費 驗收及證明
34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7月郵資費 驗收及證明 35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7月通訊費 驗收及證明 36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7月租賃費 驗收及證明 37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08月物品費 驗收及證明 38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簿 人事費 驗收及證明 39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支出明細表 106.07月08月09月工作人員人事費 常務監事 40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年07-09月份薪資 驗收及證明 41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10月物品費 驗收及證明 42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10月通訊費 驗收及證明 43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10月租賃費 驗收及證明
44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11月物品費 驗收及證明 45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11月設施或機械設備維護費(噴墨機租賃費) 驗收及證明 46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11月通訊費 驗收及證明 47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11月租賃費 驗收及證明 48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12月物品費 驗收及證明 49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12月設施或機械設備維護費(噴墨機租賃費) 驗收及證明 50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12月通訊費 驗收及證明 51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12月租賃費 驗收及證明
52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支出明細表 106.10月11月12月會館營運事務費 常務監事 53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支出明細表 106.10月11月12月工作人員人事費、106年1月-12月年終獎金 常務監事 54 106年度接受新竹市政府補助社會福利黏貼憑證用紙 106年10-12月份薪資+1.5月年終獎金 驗收及證明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