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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7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4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憲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2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至7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至7部分所載。

二、按檢察官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新訴,俾便及時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如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犯罪,經法院審理結果,認與原起訴案件之犯罪事實,有單一性不可分關係時,依同法第267條規定,該部分原即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對該追加之訴,自應認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而依同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於判決主文內為不受理之諭知,始足使該追加新訴所發生之訴訟關係歸於消滅,而符合訴訟主義之法理。則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新訴,係另一案件,僅為訴之合併,與原訴係屬各別之二案件,應分別審判;此與起訴效力所及之犯罪事實擴張,仍屬單一案件,法院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全部併予審判之情形,顯然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69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次按第302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如附件二之110年度偵字第5096號起訴書就被告彭憲麟詐欺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於民國110年6月9日繫屬本院,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32號審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10年度訴字第432號卷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查。檢察官於該案審理中,提出本件追加起訴,並於110年11月15日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可資為憑),經本院比對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7所示犯罪事實與起訴書附表編號編號5、7、3所示犯罪事實,可知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犯罪事實與起訴書附表編號5所示犯罪事實;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示犯罪事實與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犯罪事實;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犯罪事實與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示犯罪事實,分別有事實上同一案件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應為檢察官原起訴部分之效力所及,檢察官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已更正為上開主張(見110年度訴字第748號卷第54頁)。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不得再就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6、7所示部分追加起訴,惟檢察官既將上開部分向本院追加起訴,並繫屬在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追加起訴,檢察官黃翊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筑芸附件一: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2157號被 告 彭憲麟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本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5096號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應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彭憲麟自始即無履行契約之意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位於新竹市○區○○里0鄰○○街0號住處,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利用申辦FACEBOOK(俗稱臉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以暱稱「邱佳民」、「佳民邱(北鼻)」或「鄭釧釧」,在如附表所示之臉書社團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買賣訊息,再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致如附表所示沈哲呈、尹立忻、王國豐、林宗德、陳姿穎、文義翔、謝明樺、陳朝順等8人分別上網瀏覽後,均陷於錯誤同意交易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或商品,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彭憲麟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或交付商品,期間彭憲麟獲取新臺幣(下同)共計4萬4,390元之不法利益。惟沈哲呈、尹立忻、王國豐、林宗德、文義翔等人於付款後,均遲未收到如附表所示各商品亦未獲退款,始悉受騙,並報警究辦。

二、案經沈哲呈、尹立忻、王國豐、林宗德、陳姿穎、文義翔、謝明樺、陳朝順等人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彭憲麟於警詢時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沈哲呈、尹立忻、王國豐、林宗德、陳姿穎、文義翔、謝明樺、陳朝順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沈哲呈、尹立忻、王國豐、林宗德、陳姿穎、文義翔、謝明樺、陳朝順等人遭被告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等事實。 3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表、蝦皮購物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蝦皮買賣家基本資料、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姿穎)、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沈俊源)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臉書訊息、通話記錄、露天拍賣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訂單明細(以上均為影本)等。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彭憲麟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本件犯罪所得為4萬4,390元,既未扣押,即無法宣告沒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 德 倫附表:

編號 告 訴 人 詐 欺 方 式 匯款或購買、繳費時間(民國) 匯入帳號或購買、繳費類型 匯款或購買、繳費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沈哲呈 彭憲麟於FACEBOOK社團「神奇寶貝Pokemon GaOle& TRETTA《寶可夢加傲樂》」以暱稱「邱佳民」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訊息,並以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沈哲呈洽談購買寶可夢卡片後,致沈哲呈陷於錯誤,以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 110年1月25日4時53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50元 2 尹立忻 陳姿穎 彭憲麟於FACEBOOK社團「寶可夢卡牌PTCG」以暱稱「邢豪文」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訊息,並以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尹立忻洽談出買寶可夢卡片後,再於FACEBOOK社團「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POKEMON中英日交易社團」以暱稱「佳民邱(北鼻)」利用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陳姿穎洽談購買寶可夢卡片,再將陳姿穎申辦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告知尹立忻供匯款,均致尹立忻、陳姿穎陷於錯誤,先由尹立忻於1.時間以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至陳姿穎申辦之前開帳戶,再由陳姿穎於2.時間將Mycard遊戲點數之儲值序號、密碼告知彭憲麟,彭憲麟旋即儲值使用(三方詐欺方式)。 1.110年3月1 日4時10分 許 2.110年3月1 日7時46分 許。 1.臺北富邦 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0 號帳戶 2.MEDMDF000443、MEDMDF000327、MEDMDF000326 1.1萬元 2.1萬300元(遊戲點數) 3 王國豐 陳姿穎 彭憲麟於FACEBOOK社團「寶可夢卡牌PTCG」以暱稱「邢豪文」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訊息,並以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王國豐洽談出買寶可夢卡片後,再於FACEBOOK社團「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POKEMON中英日交易社團」以暱稱「佳民邱(北鼻)」利用以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陳姿穎洽談購買寶可夢卡片,再將陳姿穎申辦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告知王國豐供匯款,均致王國豐、陳姿穎陷於錯誤,先由王國豐於1.時間以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至陳姿穎申辦之前開帳戶,再由陳姿穎於2.時間將Mycard遊戲點數之儲值序號、密碼告知彭憲麟,彭憲麟旋即儲值使用(三方詐欺方式)。 1.110年3月1 日10時54分 許 2.110年3月1 日11時9分 許。 1.臺北富邦 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 2.MEDMDF000450、MEDMDF000342、MEDMDF000341 1.1萬元 2.1萬300元(遊戲點數) 4 林宗德 陳姿穎 彭憲麟先以暱稱「邢豪文」利用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林宗德洽談出賣G29方向盤(含踏板排桿)、PS4silm主機(含手把2支)、GT SPORT遊戲片,再於FACEBOOK社團「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POKEMON中英日交易社團」以暱稱「佳民邱(北鼻)」利用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陳姿穎洽談購買寶可夢卡片,再將陳姿穎申辦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告知林宗德供匯款,均致林宗德、陳姿穎陷於錯誤,先由林宗德於1.時間以申辦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至陳姿穎申辦之前開帳戶,再由陳姿穎於2.時間將Mycard遊戲點數之儲值序號、密碼告知彭憲麟,彭憲麟旋即儲值使用(三方詐欺方式)。 1.110年2月27日12時36分 許 2.110年2月27 日12時40分 許。 1.臺北富邦 商業銀行 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 2.MEDMDF000258、MRVMCG000139、MRVMCG000140 1.1萬元 2.1萬300元(遊戲點數) 5 謝明樺 彭憲麟先於FACEBOOK社團「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POKEMON中英日交易社團)」以暱稱「佳民邱(北鼻)」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訊息,並以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吳承翰洽談出賣寶可夢卡片後,再於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dog101marth」向謝明樺下標購買遊戲點數卡,再向吳承翰提供謝明樺申辦之露天支付連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對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匯款,致吳承翰陷於錯誤,以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匯款。嗣謝明樺收到匯款尚未將遊戲點數序號交予彭憲麟前,彭憲麟即將訂單取消,貨款退回露天支付連帳戶另由彭憲麟用以購買遊戲點數儲值使用。 110年2月7日12時26分許 謝明樺申辦之露天支付連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對應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1.被害人吳 承翰受害 部分,已 經本檢察 官以110 年度偵字 第7895號 提起公訴 。 2.告訴人謝 明樺實際 上並無損 失。 6 文義翔 彭憲麟先以暱稱「邱佳民」登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向沈俊源下標購買遊戲點數卡,再於FACEBOOK社團「靠北寶可夢卡牌中文PTCG交易社」以暱稱「鄭釧釧」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訊息,並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利用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文義翔洽談出賣寶可夢卡片,並提供沈俊源申辦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匯款,致文義翔陷於錯誤,自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至沈俊源上開帳戶,沈俊源亦陷於錯誤,透過露天聊天系統將GASH點數序號密碼發送予彭憲麟儲值使用。 110年3月8日12時50分許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480元 被害人沈俊 源受害部分,已經本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895號提起公訴。 7 陳朝順 彭憲麟先於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dog101marth」向陳朝順下標購買遊戲點數卡,再於FACEBOOK社團「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POKEMON中英日交易社團)」以暱稱「佳民邱(北鼻)」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訊息,利用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施佑蓁洽談出賣寶可夢卡片,並提供陳朝順申辦之露天支付連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對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後,致施佑蓁陷於錯誤,以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至陳朝順上開帳戶,陳朝順亦陷於錯誤,將Mycard遊戲點數之儲值序號、密碼告知彭憲麟,彭憲麟旋即儲值使用(三方詐欺方式)。 110年2月14日10時12分許 MFUMFZ002301、MFUMFZ002306 3,760元(遊戲點數) 被害人施佑蓁受害部分,已經本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7895號提起公訴。附件二: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5096號被 告 彭憲麟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彭憲麟自始即無履行契約之意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位於新竹市○區○○里0鄰○○街0號住處,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申辦FACEBOOK(俗稱臉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以暱稱「邱佳民」、「佳民邱(北鼻)」或「佳民邱」,在如附表所示之臉書社團刊登如附表所示之買賣訊息,再向露天或是蝦皮購物網站之廠商取得如附表所示虛擬帳號,並提供予買家匯款,待該買家確定匯款後,立即向卡商確認後取得遊戲點數之序號並儲值使用之詐欺方式,致如附表所示吳建樟、陳于嘉、施佑蓁、羅堂榮、吳承翰、陳衍助、沈俊源、黃晏韜等8人分別上網瀏覽後,均陷於錯誤同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彭憲麟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或代為繳費、購買遊戲點數,期間彭憲麟獲取新臺幣(下同)共計6萬2,750元之不法利益。惟吳建樟、陳于嘉、施佑蓁、羅堂榮、吳承翰、陳衍助、沈俊源、黃晏韜等8人於付款後,均遲未收到如附表所示各商品亦未獲退款,始悉受騙,並報警究辦。嗣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及本檢察官依法核發之拘票執行拘提,於民國110年4月15日11時許,在彭憲麟上址住處拘獲,並扣得前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晶片卡包裝塑膠殼1個,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吳建樟、陳于嘉、施佑蓁、羅堂榮、吳承翰、陳衍助、沈俊源、黃晏韜告訴及本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彭憲麟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吳建樟、陳于嘉、施佑蓁、羅堂榮、吳承翰、陳衍助、沈俊源、黃晏韜於警詢時之指述。 證明告訴人吳建樟、陳于嘉、施佑蓁、羅堂榮、吳承翰、陳衍助、沈俊源、黃晏韜遭被告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等事實。 3 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晶片卡包裝塑膠殼1個及165詐騙案件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MESSENGER聯絡列印資料、MESSENGER聯絡資料翻拍照片、臉書列印資料、LINE訊息列印資料、交易紀錄、交易結果明細、代收款項證明、付款證明、使用須知、存簿、訂單明細、GASH點數虛擬序號、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以上均為影本)等。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綜上,足認被告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彭憲麟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8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有異,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本件犯罪所得為6萬2,750元,既未扣押,即無法宣告沒收,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 德 倫附表:

編號 告 訴 人 詐 欺 方 式 匯款或購買、繳費時間(民國) 匯入帳號或購買、繳費類型 匯款或購買、繳費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吳建樟 彭憲麟於FACEBOOK社團「神奇寶貝Pokemon GaOle& TRETTA《寶可夢加傲樂》」以暱稱「邱佳民」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訊息,並以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吳建樟洽談購買寶可夢卡片後,致吳建樟陷於錯誤,以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 110年1月21日2時8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30元 2 陳于嘉 彭憲麟於FACEBOOK某社團以暱稱「邱佳民」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訊息,並以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陳于嘉洽談購買寶可夢卡片後,致陳于嘉陷於錯誤,以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 110年1月25日14時18分許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元 3 施佑蓁 彭憲麟於FACEBOOK社團「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POKEMON中英日交易社團)」以暱稱「佳民邱(北鼻)」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訊息,並以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施佑蓁洽談購買寶可夢卡片後,致施佑蓁陷於錯誤,以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 110年2月14日7時26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760元 4 羅堂榮 彭憲麟於FACEBOOK社團「新射鵰群俠傳-俠客交流群」以暱稱「佳民邱(北鼻)」刊登販售販售等級77級遊戲帳號訊息,並以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及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刑豪文」與羅堂榮洽談購買等級77級遊戲帳號後,並傳送邱佳民國民身分證予羅堂榮,致羅堂榮陷於錯誤,以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網路匯款方式匯款。 110年2月17日19時50分許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 5 吳承翰 彭憲麟於FACEBOOK社團「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POKEMON中英日交易社團)」以暱稱「佳民邱(北鼻)」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訊息,並以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吳承翰洽談購買寶可夢卡片後,致吳承翰陷於錯誤,以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ATM匯款或代買遊戲點數、APP Store點數卡、代為繳費等以代支付價金。 110年2月7日12時許 不詳 3,475元 110年2月7日22時58分許 購買遊戲點數GASH POINT點數卡 6,000點(價值6,000元) 110年2月8日19時28分許 代碼繳費 3,500元 110年2月14日11時30分許 遊戲點數刷條碼繳費 5,000元 110年2月14日13時30分許 遊戲點數刷條碼繳費 3,000元 110年2月18日11時許 代碼繳費金果數位 1,500元 6 陳衍助 彭憲麟於FACEBOOK社團「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POKEMON中英日交易社團)」以暱稱「佳民邱(北鼻)」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訊息,並以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陳衍助洽談購買寶可夢卡片後,致陳衍助陷於錯誤,以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以ATM匯款方式匯款。 110年2月28日10時44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元 7 沈俊源 彭憲麟以暱稱「邱佳民」登錄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向沈俊源下標購買遊戲點數卡,再向第三方買家詐取匯款至沈俊源指定之彰化銀行帳戶,致沈俊源陷於錯誤,透過露天聊天系統將GASH點數序號密碼發送予彭憲麟儲值,惟上開彰化銀行帳戶隨即因第三方買家遭詐騙遭凍結。 110年3月8日13點時 GASH 1,000點10組 9,480元 8 黃晏韜 彭憲麟於FACEBOOK社團「寶可夢集換式卡牌交易社PTCG(POKEMON中英日交易社團)」以暱稱「佳民邱」刊登販售寶可夢卡片訊息,並以FACEBOOK通訊軟體MESSENGER與黃晏韜洽談購買寶可夢卡片後,致黃晏韜陷於錯誤,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購買MYCARD遊戲點數卡(序號MAEVCZ001200)以代支付價金,再傳送序號照片予彭憲麟。 110年3月13日11時40分許 MYCARD遊戲點數 10,000點(價值1,0000元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