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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凱文選任辯護人 林傳欽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凱文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凱文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5條第1項、第271第1項不作為殺人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及第2項傷害罪、傷害致死罪、同法第293條、第294條第2項之遺棄致死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上開所犯之不作為殺人罪、傷害致死罪、遺棄致死罪部分均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考量重罪常伴隨脫免刑責、逃避審判執行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110年12月22日裁定羈押,復於111年3月22日、111年5月22日、111年7月22日、111年9月22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經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後,被告雖僅坦承部分犯行,然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該罪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本院判刑後,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本案宣判後,經本院於111年11月11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與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被告當庭表示欲提起上訴而未告確定,為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堪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參酌本案情節,考量羈押限制被告人身自由及刑罰權所欲維護之公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應自111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日期: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