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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國輝選任辯護人 林傳欽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國輝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國輝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考量重罪常伴隨脫免刑責、逃避審判執行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被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10年9月8日裁定羈押,並於同年12月8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於111年1月26日再次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被告就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行坦承不諱,且有卷內現場照片、扣案兇刀、枕頭等可佐,被告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確屬罪嫌重大,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再參以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辯護人就被告行為時之辨識能力部分亦有所爭執,被告恐存有逃避刑責之心態,此部分業經本院排定被告於111年2月15日至新北市立聯合醫院進行精神鑑定及心裡衡鑑,故若予具保在外或命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被告恐無法面對日後訴訟程序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之強制處分應屬適當、必要,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爰自111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李建慶法 官 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裁判日期: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