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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國輝選任辯護人 林傳欽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國輝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國輝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0年9月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考量重罪常伴隨脫免刑責、逃避審判、執行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10年9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自110年12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復經本院裁定自111年2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再經本院裁定自111年4月8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於111年5月30日再次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與辯護人、公訴人之意見後,被告就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行坦承不諱,且有卷內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戶籍資料、解剖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法醫檢驗報告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現場照片、解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相驗及解剖照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暨扣案兇刀、枕頭等證據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情面臨重罪之追訴或處罰,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若予具保在外或命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被告恐無法面對日後訴訟程序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之強制處分應屬適當、必要,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爰自111年6月8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