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金訴字第 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8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聖貿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7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聖貿自民國109年6月間,透過「朱慧靜」之介紹,加入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所涉組織犯罪部分,另案已判決確定)並擔任「車手」之工作。林聖貿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身分不詳之集團機房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吳林素琴、葉穎禛、莊滿如、林柏毅、鄭富鎔、陳韻如、何宣叡、陳酉如、黃議陞、郭芊汎、黃歆宜、李信葦、鄭仁誠、謝琅璇等人,致吳林素琴等人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後,再由林聖貿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地提領款項後,輾轉將款項交給集團上游,而以此方式製造前開犯罪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並因而分得以所提領薪額2%計算之新臺幣(下同)1萬4,280元之不法報酬(起訴書附表欄位之提領金額有誤之部分,均予更正;另關於詐欺廖美英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案經吳林素琴、葉穎禛、莊滿如、林柏毅、鄭富鎔、陳韻如、何宣叡、黃議陞、郭芊汎、黃歆宜、鄭仁誠、謝琅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聖貿於偵訊及本院準備、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卷第151-152頁,院卷第253、259、269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或被害人吳林素琴、葉穎禛、莊滿如、林柏毅、鄭富鎔、陳韻如、何宣叡、陳酉如、黃議陞、郭芊汎、黃歆宜、李信葦、鄭仁誠、謝琅璇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偵卷第27-28、34-35、41-42、47-48、55-57、62-63、67-68、72-74、78-79、86-87、93-94、100-102、119-121、109-110頁),復有被害人案件及車手提款一覽表、詐騙帳戶車手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吳靜卉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即附表編號1之人頭帳戶)、莊佩蓉之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即附表編號2、3、4之人頭帳戶)、莊佩蓉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即附表編號1之人頭帳戶5、6、7、8、9)、劉靜宜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即附表編號10、11、12之人頭帳戶)、潘玫君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即附表編號13之人頭帳戶)、林佩瑩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即附表編號13、14之人頭帳戶)、告訴人吳林素琴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告訴人葉穎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莊滿如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告訴人林柏毅之匯款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葉穎禛之匯款交易明細;告訴人鄭富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告訴人陳韻如之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員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交易明細;告訴人何宣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交易明細;被害人陳酉如之匯款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黃議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玉山銀行APP轉帳紀錄、通聯紀錄;告訴人郭芊汎之匯款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黃歆宜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通聯紀錄;被害人李信葦之匯款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謝琅璇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梧棲分駐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交易明細;告訴人鄭仁誠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APP轉帳紀錄、匯款明細等在卷可查(偵卷第10-26、29、30-32、36-38、40、42-45、48-54、57-58、61、63-66、68-69、71、74、76-77、80-85、88-90、93、95、97-99、104、106-107、112-117、118-125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如附表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2、4、7、11、12、13、14所示提領贓款所為,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實施,且侵害相同之告訴人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又被告如附表所示提領14名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贓款,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另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就如附表所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14罪間,因被害人各不相同,所侵害者為個別之財產法益,犯意個別,行爲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二)又詐欺集團分工細緻,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各階段之犯行,且無證據證明與撥打電話詐騙告訴人或被害人之成員間彼此相識,然依現今詐欺集團詐騙之犯罪型態及模式,其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手法行騙,當為主觀上所已預見之範圍,其復在如附表所示犯行之合同犯意內,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而相互利用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犯罪之目的,自難謂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就共同意思範圍內之全部行為負責,故被告、「朱慧靜」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機房成員間就事實欄所示之行為,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356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洗錢防制法)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據前所述,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本案洗錢等客觀事實均詳實供述,應認被告對本案洗錢等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依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依上開說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至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詐欺廖美英部分,因該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154號判決確定,爰就檢察官起訴此部分之犯行另行審結。

三、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之利益,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其參與共同詐騙告訴人等,致告訴人等受有金錢損失而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所生危害非輕,實有不該,惟審酌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就所涉一般洗錢犯行,均已符合自白減刑規定,並考量其仍未實際賠償告訴人等之狀況,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分工情形及參與程度、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板模工、月薪約6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未扣案以被告本案總計提領金額2%計算之1萬4,280元(扣除手續費及詐欺廖美英之部分),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於犯罪既遂時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而為屬於被告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地點 主文欄 1 吳林素琴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15日15時29分許,假冒其姪子,佯稱:現在從事網拍工作,急需借款周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09年6月22日 13時1分許、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府城分行(臺南市○○區○○路00號) 100,000元 人頭帳戶吳靜卉之基隆東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22日 13時21分許 60,000元 新竹英明街郵局(新竹市○區○○街00號) 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6月22日 13時23分許 40,000元 2 葉穎禛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17時35分許,假冒StayReal網路商店客服及郵局人員,佯稱:因系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將從帳戶自動扣款,須操作ATM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ATM匯款。 109年6月22日 18時28分許、 統一超商豐收門市(嘉義縣○○鄉○○路○段000號) 29,912元 人頭帳戶莊佩蓉之第一銀行草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22日 18時44分許 20,000元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大富店(新竹市○區○○路000號) 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6月22日 18時44分許 9,000元 109年6月22日 18時51分許、 統一超商豐收門市 29,985元 109年6月22日 18時57分許 20,000元 萊爾富便利商店新竹竹旺店(新竹市○區○○路○段000○0號) 3 莊滿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某時許,假冒網拍客服及中國信託人員,佯稱:因系統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將從帳戶自動扣款,須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ATM匯款。 109年6月22日 18時46分許、 力晶科技(新竹市○區○○○路00號) 8,082元 109年6月22日 18時59分許 18,000元 台新銀行竹科分行(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林柏毅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1日18時37分許,假冒網拍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每月從帳戶自動扣款,須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ATM匯款。 109年6月22日 19時9分許、 統一超商新嘉家門市(嘉義市○區○○路000號) 29,988元 109年6月22日 19時14分許 20,000元 統一超商保忠門市(新竹市○區○○路0號) 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6月22日 19時15分許 10,000元 5 鄭富鎔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19時23分許,假冒Hlolo歡樂鹿網路商店客服及中國信託人員,佯稱:因操作疏失將其誤設為會員,將每月自動從帳戶扣款,須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ATM匯款。 109年6月22日 20時4分許、 統一超商成苑門市(雲林縣○○市○○路000號) 29,985元 人頭帳戶莊佩蓉之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22日 20時11分許 30,000元 屈臣氏北大店(新竹市○區○○路000號) 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陳韻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16時25分許,假冒TKLAB網路商店客服及郵局人員,佯稱:因操作疏失將其誤設為分期付款,將每月從帳戶自動扣款,須操作ATM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ATM匯款。 109年6月22日 20時11分許、 彰化銀行員林分行(彰化縣○○市○○路000號) 19,986元 109年6月22日 20時13分許 30,000元 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何宣叡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19時25分許,假冒HITO本舖網路商店客服及郵局人員,佯稱:因駭客入侵將其轉設成經銷商並下了10筆訂單,須操作ATM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ATM匯款。 109年6月22日 20時23分許、 成功大學郵局(臺南市○區○○路0號) 18,993元 109年6月22日 20時30分許 20,000元 (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大富店(新竹市○區○○路000號) 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6月22日 20時31分許 16,000元 (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 8 陳酉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19時50分許,假冒TKLAB網路商店客服及郵局人員,佯稱:因操作疏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並多訂了20個商品,將從帳戶自動扣款,須操作ATM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ATM匯款。 109年6月22日 20時39分許、 住處附近某郵局 11,985元 109年6月22日 21時3分許 20,000元 (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 新竹武昌街郵局(新竹市○區○○街00號) 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黃議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19時30分許,假冒生活工場會計部及國泰世華銀行人員,佯稱:因操作疏失重複訂購3筆相同商品,須登入網路銀行以取消訂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玉山銀行APP匯款。 109年6月22日 20時50分許、 不明處所 11,313元 109年6月22日 21時4分許 4,000元 (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 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郭芊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19時10分許,假冒富邦MOMO網路商店會計及王道銀行人員,佯稱:因工讀生操作疏失將其誤設為經銷商並寄出19件商品,將從帳戶連續扣款,須操作ATM以解除扣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ATM匯款。 109年6月22日 20時52分許、 永康崑山郵局(臺南市○○區○○路○段0號) 29,987元 人頭帳戶劉靜宜之富里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22日 21時17分許 20,000元 (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 小北百貨西大店(新竹市○區○○路000號) 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黃歆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19時27分許、19時51分許,假冒富邦MOMO網路商店客服及富邦銀行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誤設為團購並已寄出大量商品,請拒收並配合解除設定,以辦理止付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聯邦銀行網路ATM匯款。 109年6月22日 21時10分許、 告訴人住處 29,987元 109年6月22日 21時19分許 20,000元 (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 全聯福利中心新竹西大店(新竹市○區○○路000號) 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6月22日 21時25分許 20,000元 (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大富店(新竹市○區○○路000號) 12 李信葦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19時38分許,假冒富邦MOMO網路商店客服及富邦銀行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出貨單誤設為100件商品,將從帳戶扣款,須登入網路銀行確認個資以防止帳戶被凍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分別操作ATM及合作金庫銀行網路ATM匯款。 109年6月22日 21時14分許、 OK便利商店基隆信五店(基隆市○○區○○路000號) 29,985元 109年6月22日 21時25分許 20,000元 (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 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6月22日 21時26分許 9,000元 (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 109年6月22日 21時33分許、 不明處所 40,123元 109年6月22日 21時45分許 40,000元 (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 新竹文雅郵局(新竹市○區○○路000號) 13 鄭仁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19時24分許,假冒某網路商城客服及台北富邦銀行人員,佯稱:因操作疏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將從帳戶自動扣款並寄送商品,須登入網路銀行以解除合約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操作ATM及台北富邦銀行APP匯款。 109年6月22日 20時30分許、 告訴人住處 1,299元 人頭帳戶潘玫君之三地門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22日 21時1分許 60,000元 新竹武昌街郵局(新竹市○區○○街00號) 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6月22日 20時48分許、 告訴人住處 48,700元 109年6月22日 20時54分許、 告訴人住處 49,123元 109年6月22日 21時2分許 39,000元 109年6月22日 21時37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莊新店(臺北市○○區○○路000號) 29,985元 109年6月22日 21時48分許 30,000元 新竹文雅郵局(新竹市○區○○路000號) 109年6月23日 0時8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莊新店 29,985元 109年6月23日 0時47分許 60,000元 新竹西門郵局(新竹市○區○○路000號) 109年6月23日 0時14分許、 台北富邦銀行莊敬分行(臺北市○○區○○路000號) 29,988元 109年6月22日 22時33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莊新店 19,985元 人頭帳戶林佩瑩之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09年6月22日 22時42分許 19,000元 (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 全聯福利中心新竹西大店(新竹市○區○○路000號) 109年6月23日 0時11分許、 全家便利商店莊新店 29,985元 109年6月23日 0時53分許 30,000元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新竹市○區○○路00號) 14 謝琅璇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6月22日20時40分、21時1分許,假冒TKLAB網路商店客服人員,佯稱:因操作疏失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每月從帳戶自動扣款,須登入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郵局網路ATM匯款。 109年6月22日 21時41分許、 告訴人住處 29,986元 109年6月22日 22時3分許 20,000元 (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 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大富店(新竹市○區○○路000號) 林聖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6月22日 22時4分許 10,000元 (起訴書誤列手續費5元,應扣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裁判日期: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