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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附民字第 6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635號原 告 郭遠棟

郭于綾共 同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複 代理人 馮玉玲被 告 郭兆銘上列被告因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被訴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612號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即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