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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簡字第 10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100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侯少卿被 告 邱坤鴻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234號、第13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邱坤鴻犯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第11行「並陸續售出3件」應更正為「並陸續售出2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新增訂之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犯罪所得新台幣1500元,已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依前開規定自應予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利執行。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255條第2項、第212條、第216條、第220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玉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234號

第13587號被 告 邱坤鴻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坤鴻明知其於民國111年3月1日自中國大陸網站訂購,並於111年3月11日以空運方式快遞方式輸入「ZMI20號移動電源」15個未經依法實施商品檢驗,竟意圖欺騙他人,自111年3、4月間,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kk_3c」帳號,張貼「Zmi紫米20號行動電源100w200wPD快充25000mah」販售上開「ZMI20號移動電源」之訊息,並在賣場頁面之商品規格「BSMI」欄位內虛偽登載商品檢驗標識代碼「R36514」,用以表示上開商品具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品質,以此方式偽造該特種準文書而行使之,並陸續售出13個(單價新臺幣(下同)1840元,售價1940元)。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人員於111年5月18日接獲民眾檢舉,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邱坤鴻明知其於111年2月15日前之某時自中國大陸網站訂購,並於111年2月15日以空運方式快遞方式輸入「XiaomiSound小米高保真智能音箱」3個未經依法實施商品檢驗,竟意圖欺騙他人,自111年3、4月間,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kk_3c」帳號,張貼「小米sound音箱XiaomiSound桌面上的音樂廳。創新計算音頻。360°全向出音。UWB音樂接力」販售上開「XiaomiSound小米高保真智能音箱」之訊息,並在賣場頁面之商品規格「NCC」欄位內虛偽登載審驗合格標籤代碼「CCAK19LP1350T2」,用以表示上開商品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合格,以此方式偽造該特種準文書而行使之,並陸續售出3件。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11年5月18日接獲民眾檢舉,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送及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邱坤鴻之自白,(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1年7月21日經標五字第11100591791號函所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處分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111年6月15日經標新六字第11160003540號函所附涉嫌違規商品追蹤處理摘要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訪問筆錄、被告提出購買輸入「ZMI20號移動電源」之列印畫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涉違規商品移轉通知單暨收據、「ZMI20號移動電源」商品照片、前揭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試驗紀錄表、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4月29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429001J號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便箋與意見信箱答覆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標誌業者自印等,(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8月22日以電子郵件函覆kk_3c帳號申登資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1年7月19日通傳南決字第11152035220號函、晶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明、蝦皮購物帳號kk_3c刊登「小米sound音箱XiaomiSound桌面上的音樂廳。創新計算音頻。360°全向出音。UWB音樂接力」販售上開「XiaomiSound小米高保真真智能音箱」網路列印資料、海關進口快遞貨物稅繳納證明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邱坤鴻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同法第255條第1項之就商品為虛偽標記等罪嫌。被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就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嫌。被告在蝦皮購物網站刊登並分別填載上開不實檢驗標識代碼、審驗合格標籤代碼之行為,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行為決意所為,客觀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依接續犯論處。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

裁判案由:妨害農工商等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