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簡字第 10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109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士傑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士傑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三條之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林士傑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罪。

(二)爰審酌被告於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罹患新冠肺炎後,並無遇生命、身體等之緊急危難,竟未能遵守規定,擅自離開隔離地點,造成他人有受傳染之風險,衍生社會不安及恐慌,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國中肄業、目前在快炒店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3萬元、因沒有同住家人,欲外出購買食物而為本案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苗澂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6429號被 告 林士傑 男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林士傑於民國111年5月8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即通稱之「新冠肺炎」)確診,並在新竹市○○路00巷00弄00號居家隔離,隔離期間為111年5月8日至同年月16日。林士傑明知新冠肺炎之病毒傳染力極高,若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居家隔離,極有可能傳染於他人,竟基於違反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犯意,於111年5月14日20時52分許、20時55分許,擅自離開上開隔離處所,致生傳染「新冠肺炎」予不特定人之風險。嗣因警接獲林士傑脫離定位地點之警訊通知並派人前往查處,並調取監視器錄影畫面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士傑固對於曾離開上址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下樓去機車拿東西,機車停在一樓公寓前,伊只是下樓拿東西等語。然被告先於當日111年5月14日19時18分外出後,經警通知返家,後於111年5月14日20時41分許,接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送達證明後,仍於同日20時52分許、20時55分許下樓至1樓公寓前拿東西而離開上開指定隔離處所之事實,業為被告所不否認,且有該送達證明、監視器翻拍照片可查,足見被告既已明確知悉不得擅離指定隔離地址,仍違反規定離開,不因其離開距離遠近、久暫而有所不同,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罹患新冠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罪嫌。

三、至函送意旨認被告林士傑於111年5月14日19時18分許亦擅自離開上開隔離處所,同涉有上開罪嫌部分:查被告係於111年5月14日20時41分許,始接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送達證明之事實,已如前述,又無證據證明被告於同日20時41分前接獲衛生主管機關就確診者隔離期間之明確指示,佐以時值疫情變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隔離期間之規定、指示,皆視狀況隨時做調整,一般民眾在未獲衛生主管機關明確指示情況下,是否可明確知悉隔離起迄日,並非全然無疑,是依罪疑唯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無僅以被吿於同日19時18分許外出,即遽認被吿此部分亦有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犯行,然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王遠志

裁判日期: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