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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簡字第 27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27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承傑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承傑犯哄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價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自市價40元調漲為260元及280元出售獲利」之記載應補充為「自市價40元調漲為260元及280元出售獲利,而於110年5月23日售出11瓶,獲利2,960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鄭承傑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

興特別條例第12條第1項之哄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價格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係近期全體國人、新聞媒體及國際社會高度關注之重大公共衛生事件,該法定傳染病之擴散造成我國民眾對於防疫清潔用酒精之需求量大增,竟趁此機會將已公告為防疫物資之防疫清潔用酒精以高於市價6至7倍之價格出售,哄抬價格,影響大眾權益及公共衛生安全,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在家幫忙賣牛肉麵(本院卷第9頁、他字卷第1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本件犯罪犯罪所得新臺幣2,960元(計算式:280元×5+260元×6=2,960元),有被告蝦皮帳號交易紀錄1份附卷可參(他字卷第3頁),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第1項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331號被 告 鄭承傑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承傑明知防疫清潔用酒精係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3月18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577號公告之防疫物資,不得哄抬物價,竟基於哄抬防疫物資之犯意,自民國110年5月23日前某日,先以市價新臺幣(下同)40元購得台酒75%防疫清潔用酒精300ml後,於蝦皮拍賣網站上,藉機哄抬防疫清潔用酒精之價格,自110年5月間起,以蝦皮帳號bear687,將台酒75%防疫清潔用酒精300ml價格,自市價40元調漲為260元及280元出售獲利。

二、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鄭承傑之自白,(二)公平交易委員會110年9月2日公製字第1101360492號函所附蝦皮帳號bear687賣場網頁及申登資料、被告提出之陳述意見書、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0月25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025016S號函暨附件、衛生福利部109年3月18日衛授疾字第1090100577號公告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鄭承傑所為,係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第1項之哄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價格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

裁判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