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22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扶朗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4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扶朗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應補充「警員偵查報告」,並論述理由略以:「訊之被告楊扶朗於偵查中固坦承有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地,口出『幹你娘機掰』、『幹你娘啦,安怎(台語)』等穢語,惟矢口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因我被警員壓制在地,只是口頭禪云云。經查: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係為保護他人名譽權而設,則該罪之成立應以對於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為限,又對他人為公然侮辱,不以於言語中指名道姓為必要,應綜合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狀,如行為人當時之態度、語氣、聲調、音量、當時係與何人對話、雙方之關係等。上開事實,業經證人即員警倪秉榞、陳德蔚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且有密錄器光碟、密錄器譯文在卷可憑,被告係因家庭糾紛遭報警,經警到場處理並數度勸誡後,因不滿員警之調解而與其立場不同,在此狀態口出穢言辱罵正於執行職務之員警,藉此表達其不滿,非屬單純之口頭禪,綜合被告為該言詞時之一切情狀,顯見被告確係針對證人即員警倪秉榞、陳德蔚出言辱罵,而有貶損、侮辱之意無訛,被告所辯乃屬臨訟卸責之詞,自難採信。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妨害公務罪。按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被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員警倪秉榞、陳德蔚為上述侮辱行為,僅侵害一國家法益,應論以一侮辱公務員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未有前科紀錄,然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應予尊重,恣意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其心態、手段均屬可議,影響社會秩序及公權力,蔑視公務員之執法尊嚴,實值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8頁、院卷第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穎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465號被 告 楊扶朗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扶朗於民國111年2月2日13時52分許,因細故與其妻蔡碧雲發生口角,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員警倪秉榞、陳德蔚據報後到場處理,楊扶朗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當場以「幹你娘機掰」、「幹你娘啦,安怎(台語)」等語,辱罵員警倪秉榞、陳德蔚,為警以現行犯逮捕。
二、案經倪秉榞、陳德蔚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楊扶朗之供述: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出言「幹你娘機掰」等語,惟辯稱只是口頭禪云云。
(二)證人即員警倪秉榞、陳德蔚之證述:佐證倪秉榞、陳德蔚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遭被告辱罵之事實。
(三)密錄器光碟、密錄器譯文:佐證被告出言「幹你娘機掰」等語,經警勸告後仍出言「幹你娘啦,安怎(台語)」等語,顯係針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辱罵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妨害公務罪嫌。被告同時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2人,仍侵害國家法益,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參考法條: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