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竹簡字第79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金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金枝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金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被告所犯4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
僅因一時貪圖小利即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得之財物價額非鉅,且與被害人王宣筑等4人均成立和解,並賠償被害人王宣筑等4人所受損害,經被告及被害人王宣筑等4人於偵查中陳明在卷,並有和解書2份在卷可參(偵卷第46、52頁、第41至43頁、第50至51頁),暨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清潔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程度為中度(偵卷第4、2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王宣筑等4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已如前述,堪認頗有悔意,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現金共新臺幣(下同)5,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被害人王宣筑等4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業如前述,堪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275號被 告 李金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金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利用其擔任清潔工職務之機會,各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會議室,趁護理師進行交接班作業,而無人在場看管財物之際,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人所有皮包內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現金,得手後供己生活費開銷使用。嗣附表所示之人發現皮包內現金遭竊,自行以手機錄影蒐證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金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王宣筑、蔡雯惠、吳昀儒、羅美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員警偵查報告1份、攝影機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張、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為4次竊盜犯行,因被害人不同,所侵害者為個別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請審酌被告為中度身心障礙者,對己身行為之控制能力較為薄弱,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業已賠償被害人王宣筑、蔡雯惠、吳昀儒、羅美智財物損失,雙方達成和解等情,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楊仲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依婷附 表:(金額幣別:新臺幣)編號 行竊時間 被害人 遭竊金額 1 111年3月22日16時30分許 王宣筑 1,000元 2 111年3月23日8時30分許 蔡雯惠 1,000元 3 111年3月23日8時30分許 吳昀儒 2,000元 4 111年3月24日8時30分許 羅美智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