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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竹簡字第 8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竹簡字第86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水樹上列被告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水樹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楊水樹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於新冠肺炎流行期間,罹患新冠肺炎後,並無遇生命、身體等之緊急危難,竟未能遵守規定,擅自離開隔離地點,造成他人有受傳染之風險,衍生社會不安及恐慌,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經此次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然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599號被 告 楊水樹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街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水樹於民國111年5月18日因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即通稱之「新冠肺炎」)確診,應依新竹市衛生局指示,自111年5月18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在新竹市○○區○○○街00巷00○0號住處隔離,禁止外出;明知新冠肺炎之病毒傳染力極高,若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極有可能傳染於他人,竟基於違反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犯意,於111年5月23日7時30分許,擅自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離開上開隔離處所。嗣警於同(23)日8時52分許接獲通報,以電話通知楊水樹已違反規定,楊水樹迄於同(23)日9時35分許返回隔離處所,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楊水樹之供述,(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11年5月24日竹市警三分一字第1110012269號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暨111年5月22日2時56分之送達證明)、確診個案管理畫面、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陳志成耳鼻喉科診所回函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楊水樹所為,係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參考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