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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軍政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竹東簡易庭民國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8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816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之上訴,準用上開規定,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自明。查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行審理程序,被告陳軍政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院陳述,有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在卷可稽(院簡上卷第87、103頁),依前開說明,本院爰不待其陳述,而為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顯然過輕,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另為適法判決等語。

三、按法官為量刑之裁量時,本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查原審衡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本案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朱乘堂(原名朱乘葑)產生嫌隙,竟不圖克制情緒,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等一切情狀,量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上除未逾法定刑度外、亦無與類似案件明顯輕重相差懸殊等裁量權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堪認已充分斟酌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要求,而難認有何不當。據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量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1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蔡玉淇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慧儀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1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軍政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8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軍政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三)直播錄影光碟、譯文、偵查報告各1份及陳軍政instagram帳號照片1張。」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陳軍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產生嫌隙,竟不圖克制情緒,以上開方式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等一切情況。本院認為本件判「被告罰金新臺幣5千元,而且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服勞役的話,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的規定,以1千元折算1日」,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167號被 告 陳軍政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軍政與朱乘葑為朋友關係,朱乘葑對外使用「天峰」之別稱。因陳軍政遭朱乘葑封鎖帳號產生嫌隙,陳軍政於民國110年4月25日上午2時13分許,開設instagram直播聊天室時見朱乘葑加入聊天室,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隨時加入聊天室之共見共聞狀態下,以「幹妳娘天峰你進來衝三小!」等語辱罵朱乘葑,足以貶損朱乘葑之人格,為正在新竹縣竹東鎮住處連線上網之朱乘葑察覺,嗣後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朱乘葑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軍政偵查中供述。

(二)告訴人朱乘葑警詢中、偵查中指訴。

(三)直播錄影光碟及譯文1份。

二、核被告陳軍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