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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交附民字第 1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原 告 黃瑩桂(即古彩祥之承受訴訟人)

古建麟(即古彩祥之承受訴訟人)

住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弄0號 0樓古雅芳(即古彩祥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廖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瑩桂、古建麟、古雅芳為原告古彩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之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古彩祥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瑩桂、古建麟、古雅芳,有卷附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又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上開古彩祥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