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原 告 施沛宏兼 上一人特別代理人 施文村原 告 潘祝津被 告 楊學炬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法 官 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