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淑雯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 年度聲沒字第7 號,偵查案號:110 年度偵字第2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STARBUCKS 商標圖樣之提袋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呂淑雯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50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STARBUCKS」 商標圖樣之提袋1件,經鑑定為侵害商標權人即美商史塔巴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理律法律事務所110 年3 月24日0000-00000號函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佐,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亦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呂淑雯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 年3 月30日以110 年度偵字第250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而扣案仿冒「STARBUCKS」 商標圖樣之提袋1 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等情,有蝦皮購物網站網頁翻拍照片10幀、理律法律事務所110年1 月8 日0000-00000號函1 份、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
1 份及所附扣案物照片16幀、查扣物估價表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商標單筆詳細報表3 份、7-ELEVEN交貨便服務單翻拍照片1 幀等附卷足佐,足認扣案仿冒「STARBUCKS」 商標圖樣之提袋1 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
1 ,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