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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31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1年度易字第31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名豐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41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靜慧書記官 陳怡君通 譯 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宋名豐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宋名豐任職宏宇不動產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解散)從事房屋仲介工作,於民國109年4月27日,與張立杰簽立法院拍賣標的代標委託書,受託投標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度司執字第35577號之執行標的,即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巷0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本案房屋,所有權人為徐孟祥),約定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服務費為11萬元(包含1萬元代書費,簽約時已支付2萬元)。宋名豐以張立杰代理人之身分,於109年4月28日,至本院以36萬3,636元出價購買,並以張立杰簽發7萬2,500元之支票繳納保證金,標得本案房屋後,宋名豐於109年6月6日已至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莿桐分駐所領取張世宗、張世昌109年5月25日民事陳報狀,於斯時知悉本案房屋所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張世宗、張世昌,早對本案房屋使用權人徐孟祥以無權占有為由提出拆屋還地訴訟,且於109年4月21日,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判決,認定徐孟祥應將本案房屋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張世宗、張世昌,若無人提起上訴將於109年6月8日判決確定等情,宋名豐明知其為受託為張立杰處理上開事務之人,竟為取得剩餘9萬元服務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之背信犯意,未將前揭事實告知張立杰而違背任務,並於109年6月8日,將投標尾款繳款單據以通訊軟體傳送張立杰,張立杰便於當日至銀行匯清案款29萬1,136元。再於109年6月28日通知張立杰支付服務費尾款,張立杰便於109年6月29日支付9萬元給宋名豐。嗣張立杰於109年9月24日,收到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109年度上易字第736號案件開庭通知書,通知其以關係人身分到庭,始知上情。嗣臺灣高等法院於110年1月20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736號判決駁回張立杰(徐孟祥之訴訟承當人)之上訴而確定,致生損害於張立杰。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2條第1項。

四、附記事項: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為取得剩餘90,000元之服務費而為背信犯行,故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90,000元。本院審酌刑法規定沒收犯罪所得,旨在剝奪犯罪利益、杜絕犯罪誘因,而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當庭給付告訴人326,000元,有本院111年附民字第626號和解筆錄附卷可佐(本院卷第67頁),認已足以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若再宣告沒收被告犯罪所得,亦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且公訴人及被告於協商程序中亦達成對於犯罪所得不予沒收之合意(本院卷第64頁),爰依刑法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背信
裁判日期: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