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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易字第 8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86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家倫具 保 人 甘妤婕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582號、111年度偵字第517、2373、2604、4490、6293、7514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甘妤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家倫所涉贓物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甘妤婕於民國110年9月30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1年11月30日上午9時4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於112年2月14日前督促被告至本院報到,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報到,又被告依法拘提無著,此有本院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份(聲羈卷第25頁)、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聲羈卷第39頁)、被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被告之送達證書2份(易字卷第47、49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警員拘提報告書2份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1份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怡文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贓物等
裁判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