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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聲判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13號聲 請 人 曹恒智代 理 人 顏紘頤律師

葉承鑫律師被 告 巫佳靜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駁回再議處分(111年度上聲議字第72號,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9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告訴人曹恒智告訴被告巫佳靜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9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下稱高檢智財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72號處分書認再議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下稱再議處分)。再議處分於111年3月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收受再議處分10日內之111年3月18日委任律師向本院具狀聲請交付審判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收狀時間之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接受再議處分後10日內委任律師向本院提出書狀聲請交付審判,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處分;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第15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告訴暨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㈠被告於110年9月28日18時許前之不詳時、地,在「喜樂He-Th

e與老犬照護。不離不棄。」臉書社團(下稱本案臉書社團),以帳號暱稱「Allisa Wu」張貼「我很不想做這個事,如果會因此被踢出社團的話,隨便。我因為我家的狗在煩惱,我問問題的時候我就在往醫院的路上跑,我沒說就是我沒做嗎?憑什麼在網路上攻擊人說酸話,你當你自己是什麼人,憑什麼,我看好幾篇都有這樣狀況,你看不爽你可以不用回答,要回答就講有意義的話能幫忙的,沒有人欠你什麼。」貼文,並檢附聲請人前以臉書帳號暱稱「Tony Tsao」回覆留言之截圖(下稱本案貼文、截圖)。經聲請人於110年9月28日18時許,在新竹市住處以手機瀏覽臉書發現上情,認被告未經同意為本案截圖,侵害聲請人之著作權,且以本案貼文所示公審方式詆毀聲請人之名譽。㈡被告就本案貼文中所指「憑什麼在網路上攻擊人說酸話」、

「我看好幾篇都有這樣狀況」、「要回答就講有意義的話能幫忙的」等語,屬於事實陳述,而聲請人所提建議處理方式亦有多名網友採相同看法,足認聲請人之留言並非毫無助益,被告所為上開言論試圖營造聲請人不顧飼主發文求助的痛苦,只會以風涼話來嘲諷他人之印象,已足毀損聲請人之名譽,再議處分誤為意見表達,顯有不當。又縱認上開言論屬於意見表達,聲請人事後留言解釋,被告仍未刪除或修改本案貼文,又被告留言稱聲請人「水準低」,足認被告係基於惡意發表言論,逾越合理評論範圍,且「水準低」亦涉公然侮辱罪嫌,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處分漏查此情,自有不當。被告應已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之罪嫌,爰聲請交付審判等語。

四、聲請人雖認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嫌,並以原不起訴處分及再議處分有違誤為由,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職權調閱新竹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3726號、111年度偵字第469號及高檢智財分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72號卷宗之結果:

㈠被告前以帳號暱稱「Allisa Wu」在本案臉書社團張貼:「請

問狗狗是腎衰竭的朋友,您們家的狗狗會拉血便嗎(沒有拉稀),有預約星期四看診(現在看醫生都要用預約的,目前有在吃之前醫院因為血便開的胃乳)」(下稱詢問貼文)。嗣聲請人使用臉書帳號暱稱「Tony Tsao」以「彩色的吧」,回覆另名臉書帳號暱稱「Ada Hsu」網友在被告詢問貼文下詢問「這次是黑還是紅?原本之前的血便是黑還是紅」之留言。被告之後方以臉書帳號暱稱「Allisa Wu」在本案臉書社團張貼本案貼文及截圖等情,業據聲請人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該貼文、截圖內容共2張在卷可稽(見他卷第6至9頁),且為被告於警詢時所不爭執(見他卷第3至5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為本案貼文前,其先在本案臉書社團張貼詢問貼文,另

名臉書帳號暱稱「Ada Hsu」網友留言提問「這次是黑還是紅?原本之前的血便是黑還是紅?」,聲請人接續回覆「彩色的吧」,經「Ada Hsu」網友再度留言回覆「好好說話」(見他卷第9頁),足見被告以外之人亦認為聲請人所為前揭回覆留言,恐有玩笑、戲謔之語意,故提醒其好好說話。是被告於警詢時陳稱因為覺得聲請人發言很不尊重人,故以本案貼文及截圖表示不喜歡這個行為等語(見他卷第4頁反面),要屬可信。

㈢細繹本案貼文之用字遣詞及檢附本案截圖以觀,被告應係針

對聲請人先前在其詢問貼文下回覆「彩色的吧」之留言感到不滿,因而發表涉及其個人主觀價值判斷之意見,縱然該內容同時涉及特定事實基礎,惟聲請人亦不否認其在本案臉書社團中確有數則之相關留言,足認被告所為陳述並無憑空虛構聲請人曾在該社團數次發言之事實。至於聲請人之留言究竟有無助益及是否屬於無意義之酸言酸語,本屬於閱聽者個人價值判斷之範疇,核本案貼文內容,被告並無進行無端謾罵或人身攻擊,自為合理評論範圍,難認有何妨害聲請人名譽之故意及客觀犯行存在。

㈣聲請人並未釋明本案截圖內之文字或圖像有何表徵其最低程

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自難遽認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又觀被告與聲請人就本案紛爭脈絡,被告截圖用意應在還原聲請人之原始留言,期能客觀表明自己所為評論並非憑空捏造,難認被告有何侵害著作權之犯意存在。

㈤聲請人於提出本案告訴時並未檢附被告就本案貼文後續包含

回稱「水準低」等其他留言內容,且未於警詢時申告該部分犯罪事實,原偵查檢察官自無從憑空論斷被告另有以「水準低」等語留言,遑論認定被告有何公然侮辱罪嫌,是聲請人指摘檢察官此部分有疏漏,顯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偵查卷宗既存證據難認被告有聲請人所指妨害名譽及違反著作權法之罪嫌,原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及再議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規定,而分別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核無聲請人所指違法或不當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22-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