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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聲判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判字第8號聲 請 人 楊銘齡

楊宗頤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歐陽徵律師被 告 曾啟暐

李澤緯

張志豪

解永淵

簡華成上列被告因涉嫌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抵觸憲法之疑義者,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按現為憲法法庭),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71號解釋在案,另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件被告五人因涉嫌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惟本院依明顯合理之確信,認為交付審判程序相關法律,其中刑事訴訟法第258之3條第4項之規定(按即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已於另案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如附件所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號解釋、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祐庭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玉蘭附件: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裁判日期:202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