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5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宏田鋼鐵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宏田鋼鐵有限公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宏田鋼鐵有限公司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罰金新臺幣2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23日 110年10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6077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849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 111年度勞安簡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8日 111年9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勞安簡字第1號 111年度勞安簡字第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7日 111年10月11日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