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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0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嘉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嘉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蘇嘉鴻因犯藏匿人犯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藏匿人犯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爰審酌受刑人之意見後,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詐欺罪;編號2所示之罪為藏匿人犯罪,上開各罪間罪質迥異,侵害法益、犯罪情節亦有不同。是權衡前揭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並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裁判日期: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