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侑誠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侑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侑誠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