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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范信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范信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信富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業經本院更正),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年7月6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3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33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竹簡字第5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本件係聲請人另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自應以其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且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欣緣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違反保護令罪、竊盜罪 醫療法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25日至同年月26日 110年1月26日、 110年2月10日 109年6月11日至同年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83、3036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48、2858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醫偵字第7、8號、109年度偵字第724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竹簡字 第376號 110年度竹簡字 第339號 110年度竹簡字 第513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8日 110年7月5日 110年9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竹簡字 第376號 110年度竹簡字 第339號 110年度竹簡字 第51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7月6日 110年8月17日 110年1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37號 (110.9.28至111.4.27)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40號 (111.4.28至111.9.27)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35號 (111.10.28至112.6.28)編號 4 5 6 罪名 醫療法 妨害公務 醫療法、傷害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4日 110年2月4日 110年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65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07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707、66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竹簡字 第516號 110年度竹簡字 第592號 110年度訴字 第681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9日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竹簡字 第516號 110年度竹簡字 第592號 110年度訴字 第68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日 110年12月15日 111年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38號 (112.7.29至112.12.28)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8號 (113.2.7至113.8.6)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3號 (113.8.7至114.2.6)編號 7 罪名 妨害公務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5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竹簡字 第93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竹簡字 第93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49號 (114.2.7至114.8.6)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