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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4號聲 請 人 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介代 理 人 劉偉立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乙○○

甲○○相 對 人 絲漢德律師

黃郁淳律師馬偉涵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限制卷證閱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限制相對人乙○○、甲○○、絲漢德律師、黃郁淳律師、馬偉涵律師在本院提供空間、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留存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資料。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聲請限制相對人檢閱、抄錄或攝影。

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資料為聲請人所有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

(一)具有秘密性: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BBRX ADC/DAC for Modem(基站接收端技術)、Audio ADC/DAC(音頻解編碼技術)、SAR ADC(循序漸進式類比數位轉換器)內容、晶片銷貨收入、或為上開技術之一部分,為聲請人內部非公開之資料,屬於具有高度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準此,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

(二)有經濟價值: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BBRX ADC/DAC(基站接收端技術)、Au

dio ADC/DAC(音頻解編碼技術)、SAR ADC(循序漸進式類比數位轉換器)等屬於具有高度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若競爭同業取得聲請人上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立即可節省研發成本、降低學習時間、減少嘗試錯誤,調整商業模式與策略等,聲請人將喪失競爭優勢,確實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三)有合理之保密措施:聲請人就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所採取之具體保密措施有:

1.實體隔離措施:人員進出聲請人辦公大樓均有管制,且辦公區域禁止攝、錄影。聲請人亦採取追蹤員工存取資料之程序,追蹤範圍包含員工之email、USB複製、列印、網路上傳、文件資料庫瀏覽紀錄等,並訂有安全方針。

2.以電子形式儲存資料所採取之措施:聲請人員工依業務需求與權責,開放或申請對各等級之資訊擁有不同之存取權限。聲請人內部網路依不同功能需求進行區隔,並制定個別網路之安全控管標準,各網段均設置管控措施防止不同網段使用者存取其他網段。聲請人員工不得攜帶私人電腦或筆記型電腦製公司,亦不得將私人使用之軟體安裝於公司電腦等。

3.文件管理措施:聲請人對於檔案文件採分層管控,機密等級區分為機密(Confidential A)、密(Confidential B)、密(Confidential C)、不分類(Unclassified)四等級,依照文件機密等級,其存放位置和瀏覽權限均有區分,並有實施「治權資訊管理規範」(Global PIM Standards、Global PIM Policy等)。

4.就員工部分:員工入職簽署之「聘僱契約書」、「聯發科技智權資訊管理(Proprieta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離職後簽署「離職會簽單」,明確記載公司文件資訊應保密不得洩漏或私自使用,員工每年須接受智權保護之教育訓練(PIM Acknowledgment)。

5.綜上,應認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故可認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四)綜上,附表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資料,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限制相對人僅得在本院提供之空間、設備檢閱、抄錄並禁止攝影、複製或以任何方式重製留存附表所示資料,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另聲請人聲請限制相對人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內檢舉郵件部分,經核該檢舉郵件非屬聲請人所有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自非屬營業秘密,故此部分予以駁回。惟按法院於受理刑事案件時,應先檢閱卷證。對於依法令應保密身分之檢舉人,其真實姓名、性別及其他足資識別檢舉人身分之消息、物品(例如:照片)等資料,應嚴予保密,並於卷面上為適當之註記。偵查卷已密封而載有上開身分資料之舉發書、筆錄或其他文書,應妥適保管,啟封閱畢後,應另加封套密封,並由啟封者在密封套彌封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彌封日期;發現偵查卷內有未妥適密封之上揭身分資料,應視情形自行密封,或與原偵查之檢察機關聯繫,由其作適當之保密措施,司法院頒行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第2點有明文規定。查上開檢舉郵件內容有關檢舉人身份保密部分,依上開司法院頒行法院刑事案件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之規定,應由檢察官於本裁定送達後盡速協助隱匿以保護相關證人與個人資訊後由辯護人閱卷。

四、至聲請人原將蕭佑澎律師列為相對人,然因蕭佑澎律師已解除委任,聲請人就此部分亦已撤回聲請,故本院不為限制閱覽准駁,附此敘明。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法 官 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沛真附表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1 ⑴9○m_B○RX_architecture_evaluation_v1.0_160506_Tienyu.pptx ⑵A○dio_A○C_Review_00000000.ppt ⑶00000000_A6○199_SA○ADC_Design Re○uew_Chi○hou.pptx 2 a-f檔案 3 聲請人109年12月4日陳報資料 4 起訴書附件一之六份檔案: ⑴intro_ct○t_adc_200M_v2_00000000.pptx ⑵intro_Pa○ent_fvrs_00000000.pptx ⑶r○adc_00000000.pptx ⑷s○ec_00000000.xlsx ⑸sp○ctable_a60832_00000000.xlsx ⑹{2017}ctd○adc_200m.rar 5 被告甲○○翻拍之全部2166張照片及起訴書附表一之翻拍照片: ⑴00000000_17○258(329○d1d5afb3439fa445e1478e8b19b4) ⑵00000000_17○307(2da○044bacf14fbaba5517a1e64c532d) ⑶00000000_17○403(b3fc○cd3792a4413a905d19413c7c165) ⑷00000000_17○429(b227○0ddae1045eab52c1d12fac62370) ⑸00000000_18○745(00000000c○dc44aZZ000000000a1d196) ⑹00000000_18○752(70adeb087○3b48efa6d599e08bbb2fa3) ⑺00000000_19○027(a245e0bd87○f4426b4a8591b24c0f1bf) ⑻00000000_19○046(a09040aaa9○74d87984a3c22c4808bfc) ⑼00000000_19○239(d62c107eec8○4ccda29Z00000Z0000b7) ⑽00000000_19○243(1eff6c000000○0ceba58ba44d8d0664b)

裁判案由:限制卷證閱覽
裁判日期: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