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9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莊家榮
(現在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刑法第91條之1規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但書、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但書、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前段許可延長處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九十九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二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
二、經查:受處分人經法務部○○○○○○○附設培德醫院111年度第3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為受處分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乙節,有法務部○○○○○○○111年4月22日中監教字第11161011070號函暨所附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上開會議紀錄節本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審閱上開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