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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5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70號聲 請 人 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介代 理 人 劉偉立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羅○佑

吳○軒相 對 人 絲漢德律師

黃郁淳律師馬偉涵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羅○佑、吳○軒、絲漢德律師、黃郁淳律師、馬偉涵律師就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案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0年度智訴字第8號刑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卷證資料涉及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聲請對本件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1.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2.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是為同時保護當事人之營業秘密及他造當事人之訴訟權,故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營業秘密係指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定要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定有明文,即可用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等要件。前項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規定,其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因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1條第2項亦有明定。經查,附表所示之資料為聲請人所有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

(一)具有秘密性: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BBRX ADC/DAC for Modem(基站接收端技術)、Audio ADC/DAC(音頻解編碼技術)、SAR ADC(循序漸進式類比數位轉換器)內容、晶片銷貨收入、或為上開技術之一部分,為聲請人內部非公開之資料,屬於具有高度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準此,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能知悉,具秘密性。

(二)有經濟價值: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BBRX ADC/DAC(基站接收端技術)、Au

dio ADC/DAC(音頻解編碼技術)、SAR ADC(循序漸進式類比數位轉換器)等屬於具有高度機密、敏感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若競爭同業取得聲請人上開技術性資料與商業性資料,立即可節省研發成本、降低學習時間、減少嘗試錯誤,調整商業模式與策略等,聲請人將喪失競爭優勢,確實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三)有合理之保密措施:聲請人就其所有之營業秘密所採取之具體保密措施有:

1.實體隔離措施:人員進出聲請人辦公大樓均有管制,且辦公區域禁止攝、錄影。聲請人亦採取追蹤員工存取資料之程序,追蹤範圍包含員工之email、USB複製、列印、網路上傳、文件資料庫瀏覽紀錄等,並訂有安全方針。

2.以電子形式儲存資料所採取之措施:聲請人員工依業務需求與權責,開放或申請對各等級之資訊擁有不同之存取權限。聲請人內部網路依不同功能需求進行區隔,並制定個別網路之安全控管標準,各網段均設置管控措施防止不同網段使用者存取其他網段。聲請人員工不得攜帶私人電腦或筆記型電腦製公司,亦不得將私人使用之軟體安裝於公司電腦等。

3.文件管理措施:聲請人對於檔案文件採分層管控,機密等級區分為機密(Confidential A)、密(Confidential B)、密(Confidential C)、不分類(Unclassified)四等級,依照文件機密等級,其存放位置和瀏覽權限均有區分,並有實施「治權資訊管理規範」(Global PIM Standards、Global PIM Policy等)。

4.就員工部分:員工入職簽署之「聘僱契約書」、「聯發科技智權資訊管理(Proprieta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離職後簽署「離職會簽單」,明確記載公司文件資訊應保密不得洩漏或私自使用,員工每年須接受智權保護之教育訓練(PIM Acknowledgment)。

5.綜上,應認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故可認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四)相對人未以閱覽以外方法取得系爭資料: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資料為聲請人偵查中提出,附表編號4、5所示之證據資料,固為相對人羅○佑、吳○軒先前在聲請人公司任職即已取得及持有,惟相對人羅○佑、吳○軒所取得及持有之該等證據資料,業經執行搜索扣押在案,復無證據證明其等尚有留存該等證據資料;相對人絲漢德律師、黃郁淳律師、馬偉涵律師為本案訴訟之辯護人,迄至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前,尚未閱覽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因此,至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等尚未自本案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是以,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法 官 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沛真附表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1 ⑴93m_B○RX_architecture_evaluation_v1.0_160506_Tien○u.pptx ⑵Aud○o_ADC_Review_00000000.ppt ⑶00000000_A60199_SAR○DC_Design Revuew_Chihh○u.pptx 2 a-f檔案 3 聲請人109年12月4日陳報資料 4 起訴書附件一之六份檔案: ⑴in○ro_ctdt_adc_200M_v2_00000000.pptx ⑵intro_Pa○ent_fvrs_00000000.pptx ⑶rxa○c_000○0000.pptx ⑷sp○c_00000000.xlsx ⑸spec○able_a60832_00000000.xlsx ⑹{2017}c○dtadc_200m.rar 5 被告吳○軒翻拍之全部2166張照片及起訴書附表一之翻拍照片: ⑴00000000_17○258(3293d1d5○fb3439fa445e1478e8b19b4) ⑵00000000_170○07(2da7044ba○f14fbaba5517a1e64c532d) ⑶00000000_172○03(b3fc2cd379○a4413a905d19413c7c165) ⑷00000000_172○29(b227c0ddae1○45eab52c1d12fac62370) ⑸00000000_183○45(00000000c0dc○4aZZ000000000a1d196) ⑹00000000_183○52(70adeb08773b4○efa6d599e08bbb2fa3) ⑺00000000_190○27(a245e0bd876f44○6b4a8591b24c0f1bf) ⑻00000000_190○46(a09040aaa9074d8○984a3c22c4808bfc) ⑼00000000_1902○9(d62c107eec824ccd○29Z00000Z0000b7) ⑽00000000_1902○3(1eff6c0000000○ceba58ba44d8d0664b)

裁判日期:2022-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