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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6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6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葉國煒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2號),聲請付與卷宗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國煒得覈實支付費用請求付與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卷宗影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葉國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審理判決確定後送執行。現為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救濟所需,爰依法請求准予覈實支付影印卷宗費用後,付與該案之相關卷宗影本等語。

二、按民國108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9日施行生效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又依上開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卷證影本之時點,雖似未及於審判後被告擬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階段,然依71年8月4日修正第33條之理由謂:「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如許偵查中選任之辯護人對於卷宗及證物檢閱、抄錄或攝影,則不僅實質上有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且難免影響偵查之正常進行,自不應准許。爰修正本條增列『於審判中』四字,以示辯護人檢閱卷宗證物及抄錄或攝影,以審判程序中者為限」,可知以整體法律體例及其立法歷史沿革觀之,該法文中之「於審判中」應僅係相對於檢察官「於偵查中」不公開之原則,所為之文字限縮。故實務上為保障被告合理使用卷證權利之規範目的,乃就「於審判中」之解釋,不應侷限於案件尚在繫屬審理中始得請求付與,雖於判決終結後,於被告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等情形(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均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19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489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0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於106年間,因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又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403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9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卷查閱屬實,並有前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判決確定後為提出再審、非常上訴之需,請求付

與附表所示卷宗資料影本,因該等卷宗內容均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且查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足資辨識、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遮蔽卷宗內當事人、證人之年籍資料)或業務秘密等情事,揆諸前揭說明,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之規定準用同法第33條第2項之規定,准許其聲請。

惟持有該等筆錄及卷證影本內容之人,就取得資料不得為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併予敘明。㈢又因聲請人目前在監執行,預納費用有所不便,然其已於聲

請狀中同意由矯正機關協助辦理扣款,亦即在本院准許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內,由聲請人於法務部○○○○○○○保管款中辦理扣款支付相關費用,核與審判中之在監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付費方式相同,是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㈣另聲請人於聲請狀雖請求交付警詢卷全部、偵查卷全部、地

院卷全部、高院卷全部,惟經核除附表所示資料以外之其餘部分,均與聲請人被訴犯罪事實無關聯性,此部分即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郭哲宏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附表:

編號 付與之卷宗影本 1 聲請人即被告警詢、偵查、審理時之供述筆錄 2 證人范振成警詢、偵查、審理筆錄(含一審審理時所畫現場圖) 3 證人彭仕銘警詢、偵查、審理筆錄(含一審審理時所畫現場圖) 4 證人劉雅茹警詢、偵訊筆錄 5 證人廖洋逸偵訊、審理筆錄(含一審審理時所畫現場圖) 6 證人陳秋燕警詢筆錄 7 彭仕銘、范振成、廖洋逸手繪106年6月2日竹北市隘口六街現場人員施用毒品之現場位置圖 8 范振成手機內與聲請人LINE通訊擷取畫面翻拍照片3張 9 聲請人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10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12日函暨所附聲請人 持用門號0000000000電話1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之雙向通聯調閱查詢單 11 證人劉雅茹106年11月29日庭呈聲請人手機照片2張 12 聲請人持用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13 通訊監察譯文資料 14 聲請人臉書頁面翻拍照片、對話截圖照 15 聲請人107年12月10日書狀暨附件上證一至三、107年12月25日陳報狀暨附件:書信正本得抗告。

裁判日期:202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