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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6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6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聖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聖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聖博因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附表所載犯罪時間更正說明如下:

㈠、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經調取本院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71號卷證,被告係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於109年3月7日上午8時許報到,惟其屆期仍未履行(新竹縣政府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府社工字第1093812242號函,見109年度他字第2008號卷第13頁),是其犯罪時間應為109年3月7日。

㈡、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經調取本院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95號卷證,被告係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於109年11月21日上午8時許報到,惟其屆期仍未履行(新竹縣政府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府社工字第1093827556號處分書,見109年度他字第4161號卷第26頁),是其犯罪時間應為109年11月21日。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聖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7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9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衡酌受刑人所犯之罪之類型、可非難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家寧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3月7日 109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1327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573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71號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95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7日 111年4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571號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9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4月28日 111年5月26日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425號(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執緝字第790號,已執畢)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2155號

裁判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