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7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4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監護處分人 龔清隆

住○○市○○區○○里00鄰○○○街000 ○0號0樓現於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門診治 療中上列聲請人因受監護處分人殺人案件,聲請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處分(111年度執保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龔清隆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監護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因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保字第37號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於民國91年12月16日確定。受處分人於91年12月16日入監執行,後於109年6月5日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62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確定,於109年6月11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應予更正)假釋出監,並於111年2月11日期滿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依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於111年4月18日以桃竹醫行字第1110001640號函復鑑定結果,認受處分人經評估為採「門診治療」,爰依刑法第87條第3項、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

二、按有第19條第2項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第86條至第90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3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刑法第87條第2項前段、第3項後段、第9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依刑法第87條第3項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殺人罪,經本院以91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確定,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惟受監護處分人經國軍桃園總醫院新竹分院鑑定評估後,認為受處分人評估結果為「門診治療」,有該院111年4月18日桃竹醫行字第1110001640號函一份可佐,堪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87條第3項後段、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