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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7號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百吟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36、3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百吟妹妹於民國112年2月14日來電本院稱被告於111年11月間酒醉路倒後送醫救治,現在嘉義縣私立梅山護理之家居住,被告已經完全沒有行為能力,都不會動,也不認得人,去看他也沒有什麼反應等語。嗣梅山護理之家於112年2月25日函稱:被告係新竹縣社會局於111年11月25日安置之個案,由新竹搭乘救護車入住,被告有HIV、多重腦病變之精神病史,於交接時交班人員表示被告於111年10月22日因喝酒酒後不醒,救護車到場時被告瞳孔放大,頸動脈有脈搏,但到院時已無脈搏,昏迷指數只剩3分,經CPR急救後回復生命徵相,目前鼻胃管留存,仍然昏迷中生活完全無法自理,全身有多處1至3級壓瘡,整體情況不佳,家屬完全不理,而由社工介入處理中等語。於112年5月2日經本院電詢梅山護理之家後,梅山護理之家表示被告仍然臥病在床,無法對話,生活無法自理,也均未有人探望等語。

是被告應已達心神喪失之狀態,揆諸前揭條文,本案應於被告心神回復以前停止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子謙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裁判日期:2023-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