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38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舜紘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孫立綸被 告 楊春長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7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舜紘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
二、孫立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三、楊春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孫立綸係舜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舜紘公司)之負責人,孫
立綸以舜紘公司之名義,於110年8月18日,向地主楊國泰及楊國暉兄弟(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以每月6萬6千元之租金,租得新竹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孫立綸承租後即整地並以鐵圍籬圍住。然孫立綸明知自己及舜紘公司並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且未經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竟仍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及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犯意,自110年10月中旬某日起至11月2日前某日,自不詳處所,雇用不詳之司機,陸續將廢木板等廢棄物運至上開土地堆置。而楊春長明知自己、孫立綸、舜紘公司均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不得載運廢棄物,竟與孫立綸基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意聯絡,以每車次5千元代價受孫立綸委託,於110年11月2日駕駛車號000-0000曳引車(拖曳子車車號000-0000),自新竹縣芎林鄉某地載運來源不詳之營建廢棄物及廢木材混合物等廢棄物,堆置於系爭土地。嗣經警接獲通報會同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於同年11月2日16時30分到場當場查獲楊春長載運廢棄物甫傾倒完畢。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於不影響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20號判決同此見解)。經查,公訴檢察官依卷內事證,認被告孫立綸所為亦同時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嫌,並於審理程序中,當庭補充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院卷第343頁),是本院自應以公訴檢察官更正後之內容作為本院審理之範圍。
二、訊據被告兼舜紘公司負責人孫立綸、楊春長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院卷第361頁),且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2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舜紘公司、孫立綸、楊春長所為足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孫立綸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與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核被告楊春長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被告孫立綸係舜紘公司之負責人,因被告孫立綸執行業務犯同法第46條第4款之罪,依同法第47條規定,對被告舜紘公司應科以該條罰金之罪。
被告孫立綸所犯上開2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罪處斷。
(二)又被告孫立綸、楊春長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量刑審酌: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孫立綸未經許可任意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又雇請楊春長違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其等所為已損及政府藉嚴審、控管廢棄物清除業者、處理業者以維護環境衛生、保障國民健康之行政管理機制,其等行為自非可取,又考量產生危害情節,被告2人主觀上之惡性,然本案之違法情節尚非屬最嚴重之情形,而其等均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等雖有意清除本案廢棄物,然歷經數年仍未能清除完畢而致本案損害持續存在之情事,另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所分別自陳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被告楊春長於本院自陳向孫立綸收取本案犯行報酬5000元(院卷第361頁),自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邱宇謙、陳昭德、馮品捷、張馨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慧儀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件證據清單
壹、人證:
一、證人楊國泰(經緩起訴處分確定)
1.111/01/25〔14:35〕警詢:偵4372卷第57-60頁
2.111/01/25〔16:06〕警詢:偵4372卷第74-76頁
3.111/04/25偵訊:偵4372卷第177-180頁
(具結,結文見第185頁)
二、證人楊國暉(經緩起訴處分確定)
1.111/01/25警詢:偵4372卷第80-83頁
2.111/04/25偵訊:偵4372卷第177-180頁
(具結,結文見第186頁)
三、證人張城國(禾錦豐實業有限公司前負責人)
1.111/02/08警詢:偵4372卷第32-34頁
四、證人林毓程
1.111/01/06〔10:08〕偵訊:他3284卷第41-42頁
2.111/01/06警詢:偵4372卷第49-53頁
3.111/01/06〔15:19〕偵訊:他3284卷第66-67頁
(具結,結文見第68頁)
五、證人韋宗煜
1.111/01/27警詢:偵4372卷第102-105頁
2.111/04/25偵訊:偵4372卷第177-180頁
(具結,結文見第183頁)
六、證人韋承志
1.111/01/27警詢:偵4372卷第125-128頁
2.111/04/25偵訊:偵4372卷第177-180頁
(具結,結文見第184頁)
貳、書證:
1.110年11月2日、3日現場稽查相片:他3284卷第6、8頁
2.110年11月3日會勘紀錄:他3284卷第9頁
3.110年11月2日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表(稽查編號:603246):他3284卷第12頁
4.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翻拍照片:他3284卷第13頁
5.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他3284卷第27-28頁
6.110年11月5日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稽查紀錄表(稽查編號:604093):他3284卷第61頁
7.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序號:12502):他3284卷第62頁
8.車號000-0000號自用曳引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3321卷第28頁
9.110年11月5日稽查相片:偵3321卷第17-23頁
10.張城國與孫立綸於110年12月2日簽立之股權讓渡書:偵4372
卷第35頁
11.禾錦豐實業之漿汙泥進料資料:偵4372卷第36頁
12.禾錦豐實業之110年9月15日股東會會議紀錄:偵4372卷第44
頁
13.張城國與孫立綸於110年12月2日簽立之股權讓售合約書:偵4
372卷第45-46頁
14.楊國泰、楊國暉與舜紘公司於110年8月18日簽立之土地租賃
契約書:偵4372卷第60-63頁
15.新竹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騰本:偵437
2卷第64-66頁
16.新竹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出租前照片:偵4372卷
第67-69頁
17.舜紘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偵4372卷第69-70頁
18.舜紘公司出具之授權書:偵4372卷第70頁
19.韋宗煜、韋承志與舜紘公司於110年12月6日簽立之土地租賃
契約書::偵4372卷第105-106頁
20.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地籍圖謄本、土
地登記第一類騰本:偵4372卷第107-111頁
21.舜紘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偵4372卷第112-114頁
22.新竹市○○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出租前照片
:偵4372卷第114-117頁
23.本案土地地籍資料:偵4372卷第158-162頁
24.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0月28日出具之竹市環廢字第1110
027152號函:院卷第45頁
25.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1月25日出具之竹市環廢字第1110
029784號函:院卷第47-48頁
26.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月5日出具之竹市環廢字第111003
3468號函:院卷第59頁
27.舜紘公司於112/01/30提出之清運計畫:院卷第73頁
28.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於112年5月9日出具之竹市環廢字第112001
0884號函檢附新竹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非法棄置案、111/05/18、111/06/17、111/09/28、111/11/25、112/01/05之函文:院卷第77-107頁
29.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4日出具之竹市環廢字第1120031878號函檢附112/06/27、112/11/08之函文:院卷第161-1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