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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志烜指定辯護人 陳新佳律師具 保 人 林琨順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111年度偵字第7275號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存單號碼:111年刑保字第150號,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48號卷 【下稱本院卷】二第109至110頁)。被告業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1年11月24日上午9時30分到庭進行審理程序,並諭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院,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有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明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87頁、第113頁),詎被告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又被告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在押之紀錄,竟無故不到庭,復經本院實施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111年11月24日刑事報到單、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1年12月19日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10037359號函暨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12月22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10033073號函暨拘票、報告書及現場照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75頁、第317頁、第333至341頁、第343至351頁、第353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