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52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濬鴻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濬鴻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參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行使變造準特種證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張濬鴻(原名張昊君)前因多件詐欺或債務不履行之民事損害賠償、本票裁定及支付命令等事件【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共334萬3,607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48號判決應給付53萬7,0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710號判決應給付127萬1,033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雄簡字第2238號判決應給付13萬元及因多件債務,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司票字第2542號裁定准予49萬5,000元及利息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4283號裁定准予80萬元及利息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3029號裁定准予10萬元及利息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票字第1343號裁定准予6萬元及利息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司票字第3514號裁定准予7萬8,000元及利息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支付命令應清償13萬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司票字第73號裁定准予52萬元及利息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6388號裁定准予21萬元及利息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6136號裁定准予78萬1,000元及利息強制執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4279號裁定准予45萬元及利息強制執行】,需款孔急且無力償還債務,更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31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應執行拘役90日,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10年5月25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61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明知隨時即將入監服刑已無法履行補教義務及償還欠款,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自110年10月13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止,在臺中市某處或林欣儀位於新竹市○○路00巷0號(起訴書誤載為新竹市○○○路00號7樓之4,應予更正)之住處,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林欣儀施以詐術,致林欣儀陷於錯誤,匯款或交付現金如附表所示款項予張濬鴻。因張濬鴻拖欠款項,經林欣儀催討後,竟於111年1月2日(起訴書誤載為110年10月13日,應予更正),基於行使變造準特種證書之犯意,以手指將其國民身分證本名「張濬鴻」之「濬」之「氵」部首遮掩,變造成「張睿鴻」,再拍照後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林欣儀而行使之,嗣林欣儀發現張濬鴻於訂約之前已涉及多起詐欺案件,且多次同意還款期限均藉故未還始知受騙。
二、案經林欣儀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濬鴻歷次就己身被訴犯罪事實所為之自白陳述,查無出於不正方法之情,其自白既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自得作為證據。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例外情形,因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已同意做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99-100頁),且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做成時、地與周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也認為適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應認有證據能力。
三、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況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事實認定
一、訊據被告本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僅坦承附表編號16至20所示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特種證書犯行(見本院卷第97-98頁),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最終坦承事實欄所載之全部犯行(見本院卷第138、140頁),並有證人即告訴人林欣儀於偵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證述內容可佐(見他卷第105-110頁;本院卷第126-133頁),復有被告變造之國民身分證LINE截圖畫面(見他卷第11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聊天紀錄(見他卷第12、14-32頁)、協議書1份及本票影本2紙(見他卷第38-39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361 號刑事判決(見他卷第40-49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131 號刑事判決(見他卷第84-90頁背面)、告訴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影本(見他卷第132-132頁背面)、告訴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見他卷第133-133頁背面)、告訴人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見他卷第134-135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349 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348 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10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2542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4283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3029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1343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3514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73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7 年度司票字第6388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6136號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票字第4279號裁定(見他卷第138-165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簡字第2238號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支付命令(見本院卷第145-147頁背面)、附表3、附表4(見他卷第64、131頁)在卷可參,足徵上情為真。
二、被告固曾辯稱:我收取學費之後有如期去上課,一直到111年2月9日當天要去上課,到了現場之後告訴人跟我說疫情關係,我們平常上課的社區公設無法使用,所以告訴人請我暫停上課,我確實有給付勞務之真意等語。惟證人林欣儀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證稱:被告明知他有案在身即將入獄服刑,為何要跟我預收這麼多年的學費款項;如果我知道他有民事和刑事的紀錄在身,我絕對不會聘請他教我的小孩,也不會預繳這麼多錢給他等語(見本院卷第126-128頁),被告除有多件民事案件纏身,業據認定如前,且其因另案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案件,業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1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被告不服上訴後,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6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於110年5月25日確定等節,更有上開判決在卷可參(見他卷第40-49頁背面、84-90頁背面),可見被告明知近期內即將入監服刑,根本無法按期履行允諾之長達3年補教義務,卻對林欣儀施以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詐術,使其誤信被告並無案件纏身,可如期執行補教業務,進而匯款或以現金交付予被告,自屬詐欺取財無疑。
三、至就附表編號9,起訴書原載為6萬9,000元,然參以告訴人林欣儀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附表4及與被告間之對話紀錄(見他卷第17-17頁背面、64頁),此次乃其女兒10堂物理及10堂化學之費用,數額為4萬元,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又附表編號18漏載另一筆匯款1萬6,000元,此觀告訴人林欣儀於偵查中所提出之附表3及與被告間之LINE聊天紀錄自明(見他卷第23-23頁背面、131頁),惟此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間屬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應為原起訴效力所及範圍,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特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處。
(參)、實體方面─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0之犯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至被告以手指將國民身分證本名「張濬鴻」之「濬」之「氵」部首遮掩,變造成「張睿鴻」,再拍照後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林欣儀而行使之犯行,被告所行使者,乃透過電腦處理後所顯示之電磁紀錄,當屬準文書,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準特種證書罪,被告變造準特種證書後,復傳輸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屬行使變造特種證書,容有誤會。又戶籍法第75條第2項固有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件之處罰,然該法並無如同刑法就準文書有處罰之規定,故應回歸刑法規定處罰之,特此敘明。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0之犯行,乃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犯意下而為,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竟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罔顧告訴人對其之信賴,以詐術獲得財物,足生損害於他人,甚以變造準特種證書傳送予告訴人,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所為殊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但未能賠償告訴人損失之犯後態度,教育程度為研究所肄業、案發時擔任家教老師、獨居,經濟狀況入不敷出(見本院卷第138頁),暨本件犯罪動機、情節、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就行使變造準特種文書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肆)沒收之說明
一、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20犯罪所得總計為97萬6200元,又被告業已上課的費用為3萬7,735元,扣除後仍有93萬8,465元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二、至變造之國民身分證電磁紀錄,既已傳送予告訴人,並非被告所有,則不為沒收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因無力償還上開林欣儀要求返還之附表所示預繳學費及借款,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111年2月9日,在林欣儀上開住處社區1樓大廳,分別在空白本票之發票人欄位偽簽「張睿鴻」之署名各1枚,簽立面額各為87萬7465元、13萬1000元(發票日均為111年2月19日)之本票各1紙,並交予林欣儀以作為債務清償之擔保,再偽簽「張睿鴻」之署名在具有私文書性質之協議書上,並當場交予林欣儀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張睿鴻」及林欣儀,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等語。
二、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無罪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此部分既經本院認定無罪如後述,則本院就證據能力部分即毋庸再加以論述,合先敘明。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同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之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訂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亦足可參。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及上開犯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林欣儀偵查中之證述、本票影本2紙、協議書等件為據。然被告堅詞否認前揭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並辯稱:因為我在本票及協議書上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都是正確的,如果是要偽造一定是偽造他人,這樣我應該全部資料都要寫假的,我沒有要冒用他人名義的意思,我所寫的內容還是可以指涉到我本人等語。
五、再按刑法所定偽造本票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係指無製作權而擅以他人名義發行本票者而言,苟足以使人誤信其為真正,不問該名義人是否確有其人,均無妨於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成立。行為人是否係以他人名義發行本票,原則上,固可依據本票上發票人所簽署之姓名作判斷,而票據法並未規定發票人必須簽署其戶籍登記之姓名,然因本票之發票人負有無條件擔任支付票載金額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責,且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為確保日後追索之正確性,以維社會秩序之安定及交易之安全,倘行為人非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簽發本票,仍須無礙於其主體同一性之辨別者,始足認為適法。再行為人之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雖非票據法所定應記載於本票之事項,然此等事項仍是屬於用以辨識行為人之人別資料;行為人在本票上簽署非係戶籍登記之姓名,併加註其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者,自不致產生人別混淆,但若係加註不實之年籍、身分證統一編號,則主體是否仍係同一,即不無疑義,自無從解免偽造本票之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71號刑事判決足資參照。
六、經查,被告簽立面額各為87萬7465元、13萬1000元(發票日均為111年2月19日)之本票各1紙,並交予林欣儀以作為債務清償之擔保,再簽立「張睿鴻」於協議書上,並當場交予林欣儀等節,業據被告所坦認,並有證人林欣儀於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證述可佐(見他卷第105-110頁;本院卷第131、133頁),並有協議書影本1份及本票影本2紙在卷供參(見他卷第38-39頁),足徵上情為真。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所以有刑事處罰,無非是行為人未經授權冒用他人身分或捏造虛假身分,以致有害於文書及有價證券之真正性,然被告於上開本票及協議書上均記載其正確之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縱令被告係簽署非戶籍上所登記之姓名,仍可指涉為被告本人,就身份同一性上並無任何混淆誤認為他人之情況,而不至有冒用他人身分、虛捏身分之疑慮,況被告自始未曾否認簽署協議書及本票,並自負協議書上所記載之法律責任及票據債務,揆諸前開說明,自無偽造私文書及本票可言,難認有公訴意旨所指偽造有價證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故意,無從以上開罪名相繩。檢察官另指本件涉及偽造署押罪嫌,但被告所為既無礙於主體同一性,當無偽造署押之情。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事證,尚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此部分有罪之確定,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認之犯行,本院自應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汶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施用詐述行為 詐欺金額(新臺幣) 1 110年10月13日20時47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華南代碼008、帳號000000000000、金額20堂9折1000×2.5×20×0.9=45000加今天(1.5h)45,000+1,500=46,500、麻煩媽媽如果方便在儘早轉給我,方便我在幫映辰準備後續教材」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予張濬鴻,以預付女兒家教鐘點費。 4萬6,500元 2 110年10月13日22時12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對了,忘了補充如繳兩期,除了9折會多優惠8,000~像竹女那個媽媽就是都付兩期,您參考」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於翌(14)日匯款予張濬鴻,以預付女兒家教鐘點費。 3萬7,000元 3 110年10月17日13時44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弟弟的部分就已800/h計(如升國三不調整,但到時候要同步複習可能時數,再視狀況增加),一樣一堂2.5小時(無論年級都是這個時數)費用的部分您如果提早給我一樣比照那個弟弟以8折計」、「要先付20堂」、「是的,20。800×2.5×20×0.8=32,000」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予張濬鴻,以預付兒子家教鐘點費。 3萬2,000元 4 110年10月18日10時50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辰媽,費用收到!弟弟這個部分,收費方式也是比照姐姐,2期會多優惠5,000(因單價較低)另外那個學生我也是收一樣~公平(當然交出來成績不會一樣,我覺得實驗附屬國中肯定比較好,那學校磁場很強)」、「映辰×弟弟高一、國一40堂(45,000+37,000(1,000/h)弟預繳40堂(32,000+27,000)(800/h.8折)」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於翌(14)日匯款予張濬鴻,以預付女兒家教鐘點費。 2萬7,000元 5 110年10月18日17時19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映辰跟弟弟這邊,我是想說再多各補10堂,這樣差不多一學年~然後就直接再優惠8,000,因為姐弟可以排一天連續的時間,我省去了不少交通和時間成本~且感覺..孩子和媽媽都好相處(50堂差不多一學年~通常還不太夠,因為以往暑假我都大多一個禮拜上兩次,幾乎都開學前就把第一次月考進度上完了~)此外週六下午弟弟來寫數學,您在看他要帶學校數學作業還是補習班來寫都可以~後續我比較知道他確切的數學進度,我也可以另幫他準備考卷~這就我義務舉手之勞,畢竟數學也會影響以後理化」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於翌(19)日匯款予張濬鴻,以預付女兒、兒子家教鐘點費。 3萬7,000元 6 110年10月25日21時3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弟弟要不要考慮國二數學讓我教」、「1.5*50*800*0.8=48,000」、應該就這樣補1.5時數50堂,一樣八折~」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於翌(26)日匯款予張濬鴻,以預付兒子家教鐘點費。 4萬8,000元 7 110年10月26日11時13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但姐姐如果預繳高二的部分就會調整成1,200,一樣8折(20堂)~(40堂就是一樣再減8,000)弟弟的國中到畢業都不會調整~(1200*2.5*40*0.8-8,000=88,000)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於翌(27)日匯款予張濬鴻,以預付女兒家教鐘點費。 8萬8,000元 8 110年10月27日15時46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因為映辰高二是物、化兩科~昨天少給了這個選項~如果各繳40堂直接優惠25,000(40*2.5*1,200*0.8*2-25,000=167,000)把我省下的交通費也優惠了」(林欣儀:所以高二我今天已經匯88,000,還要補多少?)、「這個88,000~」「(林欣儀:明天匯款喔)待補79,000元)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於翌(28)日匯款予張濬鴻,以預付女兒家教鐘點費。 7萬9,000元 9 110年10月28日18時11分許、同年月29日8時59分許 林欣儀位於新竹市○○路00巷0號之住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逆齡的那個媽媽,如果要跟高一相同,直接繳1學年(50堂課),就是再補這樣!!不然..省得到時候還要收~(且到時候收沒8折就差很多了...)那就是29,000+40,000,如果ok,你看明天要不要先用atm轉帳3萬,卡片單日最高也只能轉3萬,其他在週六給現金..不然我週六這樣身上可能會揹太多現金..因為週六晚上新豐那個爸爸大概要拿15萬給我..我提款機可以一天去存20萬而已,揹太多,困擾~」、「看你阿..不然你就30,000,到時候會39,000」、「是都還好啦~只是我都習慣同一個月收齊大多數學生的,這樣比較好記」、「看這樣您方便嗎?!」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於同年月30日交付現金予張濬鴻,以預付女兒家教鐘點費。 4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6,9000元,應予更正) 10 110年10月30日21時3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可是阿這樣就是到明年6月的要另外獨立計算~明年7月(升國二)開始就是2+2(數+理),這部分已經付~這樣才不會亂掉...您若ok,我晚點下課在計算一下,下週一您在轉就好了~這樣我是不是可以多買0.1坪。800*2.5*40*0.9-5,000=67,000」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匯款予張濬鴻,以預付兒子家教鐘點費。 6萬7,000元 11 110年11月2日17時43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逆齡那個媽媽我跟你講,新豐那個上次繳到高三學測,我高三7月到1月就給那個爸爸這個價~因為我學校的課都是他引薦的~我蠻感謝,30堂,7折,(高三只要上學測複習物理15+化學15堂就可以複習完,一堂3小時)如果要預繳,映辰也比照這個價,因為你...非常乾脆」、「1,400*3*30*0.7=88,200」」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匯款予張濬鴻,以預付女兒家教鐘點費。 8萬8,200元 12 110年11月6日11時31分許、同日20時44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我把弟弟升國二時的時間調成2.5+2.5(但我應該是3小時處理數學,2小時理化)Ps..我目前衛道國一那個光數學每個禮拜上4小時+理化0.5小時,因為他們跟曙光一樣國一就開始上理化,但速度非常緩慢(很多時間都去做實驗)...弟弟這樣時間比較ok,避免又很匆忙,我覺得平常這樣每週舒適的上,孩子比較能吸收,不能都擠在考前趕課..我也很難受....至於時間~9:00-11:30、13:00-15:30、15:30-18:00、18:30-21:00你在看兩個人怎麼穿插都可以~~我就是吃午餐飽飽就好(Smile)(Smile)晚上只要喘口氣就可以繼續了~~這種時數對我還是小case~Ps.費用我再算給你,順便還去零頭,讓你買立刻帶」、「(0.5+0.5)*50*800*0.8=32,000這個,你轉30,000即可」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匯款予張濬鴻,以預付兒子家教鐘點費。 3萬元 13 110年11月11日11時38、43、44、45分許、同年月12日17時36分許 臺中市某處、林欣儀位於新竹市○○路00巷0號之住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弟弟要不要比照衛道的國一女生,我是直接就收到國三了,國三的部分就直接7折~跟姐姐一樣~突然覺得好廉價,這樣鐘點500多,但未到我是以900下去算~你比較便宜~因為排整天,免於奔波,可以早早點回去抱老婆」、「2.5*2*40*800*0.7=112,000」、「你分批轉就好了阿,看能先轉多少~」、「轉帳,我比較好記」、「剩下17,500你就明天直接給我就好了」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匯款及交付現金予張濬鴻,以預付兒子家教鐘點費。 11萬元 14 110年11月14日9時8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弟弟國三的部分應該要50堂比較好算,就都是一學年這樣,你已經給我11萬,所以差額是3萬,~你今天空檔再atm轉28,000給我即可~這樣我就整個把這週連同其他同學收的紀錄起來了~(因為前兩天應該是112,000,優惠2,000~~所以這2,000還是要扣掉)50*2.5*2*800*0.7-110,000=28,000)」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匯款予張濬鴻,以預付兒子家教鐘點費。 2萬8,000元 15 110年11月17日17時40、20、27、37分許 臺中市某處、林欣儀位於新竹市○○路00巷0號之住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打個商量,弟弟的部分您先讓我收到高一,可以嗎?不然我這兩天還差30萬左右~~我正在東湊西湊...車子太早買,這個部分~看就是要直接當高一費用了,還是我過陣子(預計1、2個月內)我台中房子賣了再退給你也沒關係~~反正我本來就打算要賣..以後當北部人了」、「1000*2.5*50*0.7=87500」、「沒有數學喔,高中數學~~我都還給老師了,不知道學費能不能去要回來」、「我一定八年抗戰」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於同年月20日交付現金予張濬鴻,以預付兒子家教鐘點費。 8萬7,500元 16 110年11月25日9時7分、23時54、55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Sos...今天要付最後一筆了...下禮拜一就要交屋金屋藏嬌,今天第三階段剩150萬要付...我死命湊還是差20萬..於是乎就先借一下...還是差3萬多~你先幫忙我一下...3萬,這個部分下個月底前我會還回去給你,我下個月底有筆儲蓄險6年到了~~領出來還債Ps...但是盡量看中午能否給我...我今天要匯出去」、「因為還想不到辦法,不然也不會找你幫忙,如果你方便的話..」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於翌(26)日匯款予張濬鴻。 3萬元 17 110年11月27日8時52分許 臺中市某處、林欣儀位於新竹市○○路00巷0號之住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我少算了禮拜一還要付代書的偉款2萬多...您今天可否在給我2,5000。我下月底會一起返還,月考這週太忙了...漏掉了...昨晚發現此事,歐律道2、3點還沒睡,絕對不是因為我老婆,因為她沒在旁邊,而且昨天晚上下課還跟她小吵架」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於同日直接交付現金予張濬鴻。 2萬5,000元 18 110年12月1日3時7分、5時16分、6時54分許 10時3分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你幫個忙....我完全忘了今天1號要扣台中房貸5萬多的事....全部錢都已經付出去...昨晚下課緊急籌一下,要先撐到下禮拜,身邊還要留點搭車上課,扣款還是差3萬...被銀行留下不好紀錄就不太好....今天一早要補上...這3萬我下週六可以先還你,我瞎週末前會有進帳~~其他55,000就月底,拜託一下,不然尷尬了..我煩惱到翻來覆去..到現在還睡不著..」、「我被月考搞的頭昏腦脹啦」、「阿上上週我爺去住院,我又回去台南兩趟,更..錯亂」、「因為想到下月底就有筆儲蓄險到了,大概會入帳80W」、「你可否在轉16000給我」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予張濬鴻。 3萬元 1萬6,000元(起訴書漏載,應予補充) 19 110年12月2日9時5分、14時5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早上問了那家長..他要下禮拜五10號才能給我(因為我現在真的很窘境,我身上剩不到300耶....還沒想過有這麼可憐的)不然我是不會去問他這個....我思考了很久,還是不知道怎麼跟我老婆說,覺得很怪,自尊心作祟+愛面子但還要撐個10天...還要繳手機費,為了房資籌錢,20號拖到現在都快被斷話了,尷尬..所以只好拜託再跟你商借15,000,下個禮拜六,一起還給你!!共61,000,不然我度不過....痛苦(sad)拜託一下」、「您給我帳號」云云,致林欣儀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予張濬鴻。 1萬5,000元 20 110年12月23日13時49、54、56分、14時4分許 臺中市某處 以「鴻TC」名義,利用LINE通訊軟體發送訊息予林欣儀,佯稱:「學校那邊問了,出納已經做好帳等批章,下週一當天入帳,我下週一也還有另筆收款會進來,當天至少可以給你8-9萬...我去催到都不好意思了....!但是我還要請你幫我一把...我信貸已經延遲好幾天,今天3:30前再扣不到真的就備註記了..我拜託你再幫忙我15,000好嗎..最後一次..下週就整個通順了要扣19,000,我手邊剩8,000存4,000進去,另外4,000要撐這幾天差不多,其實元旦我會那麼猶豫不決就是下週錢進來要先給你~這樣連假哪有錢出遊」、「月底可以匯給你8+2左右」、「剩餘差一點,我再過去那個禮拜就行,保險就退回來」、「這樣就是共計131,000,不過我下週一先給8萬後,月底前至少會再給2-3萬,差一點等元旦連假後...」、「真的沒辦法..不然才不會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