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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重訴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建福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40號、第7840號、第8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建福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彭建福因強盜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就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涉法條均表示認罪、無意見,惟其答辯內容仍就強盜犯的部分主張於殺人行為開始之前後均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是被告仍否認強盜犯行,僅承認竊盜及殺人、恐嚇及傷害之罪嫌,惟有起訴書卷內所載之其他證人、告訴人之證言與書證、物證在卷可佐,堪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而故意殺人罪、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罪嫌均屬重大,而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罪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前已有數項竊盜遭通緝之紀錄,本件於警方逮捕後,又有於拘留所試圖爬上欄杆之行為,本院因而認被告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無法進行後續審判程序,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1年6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24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辯護人則為被告利益主張被告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惟有卷內證據資料可佐,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屬短期自由刑,其當可預期未來量刑非輕,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參以依被告所為犯行係持殺豬刀砍殺被害人,其犯行對社會秩序具有潛在重大危險。本院參酌上情,認原羈押原因現仍存在,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並考量被告所涉犯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茲本院以如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對被告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1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法 官 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裁判日期:2022-11-22